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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能否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问:

我公司是大连市的一家企业,2024年给离职的研发人员发放了一次性补偿金,请问我公司此费用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4年3月15日在互动交流-在线访谈版块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重点政策问题解读》对问题“企业给离职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允许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因此,你公司给离职研发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