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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3期要目

【特稿】

1.明末清初的教育思想与立法

张晋藩(003)

【专题·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2.民事实体法中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互动审视

刘鹏飞(013)

【主题研讨·数据法学】

3.人工智能主体间性与刑事责任分配

孙万怀(026)

4.数字法学的学术定位与内涵解析

刘猛(039)

5.事实与规范:数字权力是一个法律概念吗?

王苑(051)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6.以“类破产和解”化解地方债务的路径证成

齐砺杰(062)

7.执行依据的确定性研究

占善刚(075)

【论文】

8.中国法律研究的汉学视野及其趋势

肖洪泳(087)

9.特殊侵权说下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规制

王湘淳(102)

10.避风港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限制

张燕龙(114)

11.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价值体系与冲突协调

张红哲(126)

12.多边条约修正程序的规范困境与完善路径

——以《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机制为例

何田田(140)

13.近代中国审级制度的建构困境与实效反思

潘峙宇(153)

14.“网络空间主权”视域下提供“翻墙”服务行为的刑法定性

刘畅(167)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5.非对抗性审判程序的程序正义标准构建与制度完善

褚福民(180)

【特稿】

1.明末清初的教育思想与立法

作者: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明末清初是中国古代教育思想与教育制度转型与重构的重要阶段。在社会动荡与朝代更迭的时代背景下,以王夫之、顾炎武、黄宗羲、颜元为代表的明末清初进步思想家冲破宋明理学的桎梏,从教育角度总结明亡教训,形成了“经世致用”的实学教育思想和匡时救世的教育改革方案。与此同时,清廷基于维护新政权合法性的需求和扩大王朝统治基础的需要,确立了“文教是先”的基本国策,并通过推动教育领域的体系化立法,强化国家法律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完成国家教育秩序的规范化重构。这种历史经验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恰是新时代坚定文化自信、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

关键词:实学;经世致用;教育思想;教育法律

【专题·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2.民事实体法中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互动审视

作者:刘鹏飞(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实体法中除实体性规范外,还存在程序性规范。部分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范面临衔接不畅、表意模糊和适用冲突的解释和适用困境。程序资源供给不足、权利属性理解异化和价值追求顾此失彼是造成问题的具体成因,而这些成因背后呈现出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失序互动倾向。“实体程序二分法”导致程序法和实体法立法趋向迥异并引起部门法话语割裂;在反思二者割裂过程中,又催生对程序与实体融合方式的误读,这是诱发实体法中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失序互动的历史渊源和实践诱因。要矫正失序互动倾向、优化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互动方式,需强化程序法的程序资源供给,为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提供清晰的法理边界,在实体法立法和解释中强调系统性和规范性的部门法协调思路,并进一步促动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向因应司法治理目标的良性互动方式转型。

关键词:民事实体法;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互动关系

【主题研讨·数据法学】

3.人工智能主体间性与刑事责任分配

作者: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主体间性在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中类似于主奴辩证法,但只能是镜像理论或者灵肉辩证法的一种表达方式。人工智能作为客体,相对于主体而言,只能构成“弱悖反”,不会也不应当产生主体的被摧毁。人所遵循的道德责任虽然是“半成品”,但要求人工智能承担道义责任显然无法成功。自由意志之于刑事责任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人工智能可能存在“意思”自由,但不可能存在“意志”自由。人工智能的反应只能是一种“客观性态度”,缺少基于自发的“反应性态度”。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设定和愿景形式上似乎是为了保护人类,但实质是否定人的主体性地位,是对人的尊严和基本伦理价值的基础贬损。在类似于ChatGPT、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语境下,刑事责任的承担只是介于平台、使用者或第三方之间新的关系平衡。在人工智能具有自觉性意思的前提下,技术提供者是否具有界定和支配人工智能输出成果的依据变得不再直接,责任的豁免或阻却也不可避免。在前置责任逐步系统化和类型化之后,刑事责任的研讨或才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主体间性;人工智能;辩证法;意志自由;刑事责任

4.数字法学的学术定位与内涵解析

作者:刘猛(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化,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影响到法律和法学,产生了数字化时代的法学知识形态,这一知识形态名称不一,以数字法学和计算法学最为常用。要对数字法学进行定位,需要将其放在法学的长时段历史中进行观照,从历史脉络、现实图景和外部场景的多层镜像中予以考察。它是人类社会进入数字时代的法学知识形态,是借鉴统计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学的一种学问,是科学化对于法学的又一次冲击和法学科学化的又一次努力。数字法学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即作为范式的数字法学以及作为方法的数字法学,这两个层面分别对应了数字法学的内容与技术。数字法学借助其在范式和方法层面自身的研究特点,进而成长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流派,彰显出法学研究的方法特色。

关键词:数字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大数据;范式

5.事实与规范:数字权力是一个法律概念吗?

作者:王苑(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权力作为法律概念应当具有事实与规范的二重性。事实层面的数字权力是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控制力。数字技术既加强了公权力主体的治理能力,又助推了商业资本的逐利能力,数字技术的强力应当在事实层面获得肯认,但数字权力难以独立于公权力或市场力量。规范层面的数字权力,最终要落实到该权力是否合法、正当以及如何行使的价值判断上。规范性的欠缺有两层原因:一是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内容的规范意图尚未形成;二是以法律和社会规范为内容的规范秩序的构建缺少独立的规范视角。对于数字法学研究而言,承认数字权力的描述性价值,但其规范性论证是无法回避的理论难题,从具体问题切入形成理论共识是更务实的路径,同时也体现了数字法学理论研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关键词:数字权力;事实层面;规范层面;数字技术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6.以“类破产和解”化解地方债务的路径证成

作者:齐砺杰(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府债务融资手段的永续利用以及债务治理能力是当代各国国家治理能力中最重要的一环。虽然地方政府不能因债务问题而破产清算已成各国共识,但并不等于不能通过司法性程序进行必要、深入的债务清理或调整。美式市政债务调整程序,其核心要件(跨组别强裁制度)并非地方政府破产程序设计的金科玉律,反而可能将对司法解决地方债务问题的探讨引入误区。中国目前已有的和解程序,因其构造上的简约反而具备更大的适配性与拓展性。扩张适用主体并经过必要的规则再造(尤其是对其中的“同意达成机制”),中国式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司法场域,其规范性架构可以为全维资源、组织体系、多元手段乃至“准立法”要素的供给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能最大限度地契合我国地方债问题无与伦比的复杂性与混合性特质。除为极端条件下清理地方债务提供可能,类破产的解决路径还具有更加强烈的信号生产和信息传递效果,以实现债务风险防范与化解功能的合而为一。

关键词:地方债;破产和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强裁

7.执行依据的确定性研究

作者:占善刚(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执行形式化原则,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应以执行依据为唯一基准。执行依据具有可执行性或执行能力,必须满足确定性的要求,也即任一具有正常智识的第三人均能从执行依据本身识别出债务人在何种范围内向债权人为何种给付。执行机构应致力于通过执行解释以澄清执行依据的不确定性,这既是执行机构的权限也是其职责。执行机构进行执行解释只能以执行依据为文本,原则上不能援引执行依据以外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将执行依据作出机构的书面答复或补正裁定作为澄清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手段,既损害了执行依据制度应有之机能,也背离了基本的诉讼法理,亟待纠正。基于诉的利益的考量并着眼于诉讼便宜性,经由执行解释仍无法明确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时,应允许债权人提起确认之诉以消除执行依据确定性欠缺的瑕疵。

关键词:执行形式化;执行依据确定性;执行解释;确认之诉;诉的利益

【论文】

8.中国法律研究的汉学视野及其趋势

作者:肖洪泳(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西方汉学最初大多局限于对中国历史与中国社会进行介绍,其对中国法律的研究起步虽晚,但是日渐深入和成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的现代西方汉学,已将中国法律研究加以深度垦殖,优秀学术成果节节攀升。20世纪上半叶,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法国与德国是中国法律研究的中坚力量,涌现出爱斯嘉拉、宾格尔等汉学大师。20世纪下半叶西方汉学的研究中心由西欧转向北美,美国成为中国法律研究的执牛耳者,欧洲的法国、德国、荷兰、英国仍不甘落后而各有所长。21世纪以来,美国继续肩扛汉学领袖的旗帜,并在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的推动下,将传统汉学与现代汉学的各自优势予以整合,将中国法律研究推进到了一个崭新的天地。从研究人员到研究内容再到研究方法,20世纪以来西方汉学的中国法律研究都经历了一系列新变化。随着世界格局的发展以及中国学者对外交流与学术影响的不断扩大,西方汉学的中国法律研究必将得到深入推进,从而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来自异域的他者视角,促进中国法律研究及其实践的繁荣和进步。

关键词:中国法律研究;现代西方汉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亚洲法律研究中心

9.特殊侵权说下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规制

作者:王湘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完善了抽逃出资规范,对其进行妥当解释应以明确抽逃出资的性质为前提。抽逃出资应被界定为损耗股本、造成资本亏空的特殊侵权行为。抽逃出资属于侵权,新《公司法》规定的返还出资与损害赔偿等应被定性为侵权责任。未造成公司资本亏空的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不应适用抽逃出资规范,应适用“违法减资”“违法分配”“违法关联交易”等规范乃至一般侵权规范。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亏空,所以其存在适用各类资本亏空规范的可能。若否定资本亏空规范的适用,则无需强调抽逃出资于公司法领域内的特殊性。《公司法解释三》相较于新《公司法》的做法更为可取。但《公司法解释三》中的资本亏空规范仍以抽逃对象出资规范原型,需甄别适用。

关键词:抽逃出资;出资义务;资本维持;股本

10.避风港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限制

作者:张燕龙(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使用“明知+帮助”标准,司法上从严打击、立法上多元入罪,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了巨大的刑事责任风险。避风港原则可以发挥责任限定作用,对一味从严的规制模式进行适当调节。面对利益失衡、打击效率低下、法律供给不足等多方面挑战,需要在坚持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改造。应当将《民法典》网络侵权责任条款与刑法相结合,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对其帮助行为进行“实质非侵权”判断并明确责任类型,再从出罪从宽的角度重新审视网络侵权“必要措施”条款的功能,以此设立刑事推定的限制规则,从而构建起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共同犯罪;网络侵权;安全保障义务

11.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价值体系与冲突协调

作者:张红哲(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明辨证据标准价值是构建证据标准制度体系的前提。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价值取决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实践需要,其具体价值要素能够从社会主流价值、反腐败法治价值、证据法治价值中汲取。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价值体系具有层次性特点,其以反腐败法治化为根本价值,以认识价值、规范价值、政策价值、效能价值为基本价值,具体价值又可进一步分为具有普遍法治意义的一般价值与体现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规律的特殊价值。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价值体系有三大核心支柱价值:“求真”是证据活动的认识论目标,真相发现是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目的价值;证据标准是一种法治工具,效率升进构成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工具价值;此外,“求善”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追求,文明进步构成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精神价值。鉴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价值的多元性,当存在具体价值间的相互冲突时,应适用正义地探求真相原则与合理地权衡证明价值原则予以协调。

关键词:职务违法犯罪;证据标准;真相发现;价值协调

12.多边条约修正程序的规范困境与完善路径

——以《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机制为例

作者:何田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多边条约的修正程序关涉国际法规则的变革调整。条约修订以缔约方同意为基本原则,而多边条约的修正程序既需要所有缔约方的“集体同意”,也需要各具体缔约方的“国别同意”,两者构成了条约修正的双重维度。《国际卫生条例》作为全球卫生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其修正条款赋予任何缔约方或世卫组织总干事提起修正案的权利,并采用“协商一致”通过后“默示同意”生效的模式,使修正案在短时间内产生法律拘束力。对《国际卫生条例》修正实践的分析表明,多边条约的修正程序不仅应考量国际合作和治理效率,还应在“集体同意”与“国别同意”之间寻求平衡。基于此,宜优化修正程序的制度设计,可包括扩大修正案提起主体范围、引入前置审议程序、探索分类生效机制、优化修正程序决策方式等。多边条约修正程序的完善有助于提升全球治理体系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程度,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多边条约;国际卫生条例;修正程序;协商一致;同意;全球治理

13.近代中国审级制度的建构困境与实效反思

作者:潘峙宇(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代中国审级制度历经从四级三审制、虚四级三审制到三级三审制的变革,制度运转却始终存在问题。北京政府时期,审级繁复使民众难以适用,统计数据反映初审裁判质量不理想。南京国民政府虽进行了多次改革尝试,但简化审级与自诉扩张带来案件激增、积案严重等诸多问题。虽然简化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却牺牲了当事人权益。资源制约的重压让普设法院反复在进退之间循环,现实状况则是初审机关始终处于新式法院与兼理司法的新旧混合。审级制度未能形成有效的职能分层,初审法院职能履行不充分,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不断向上级审级传递,致使上级法院难以正常履行自身审级职能。现代制度的优势尚未显现,传统制度的瓦解却已先行引发一系列问题。制度未能有效融入社会肌理,成为民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时,危机便随之而生,这一现实构成了近代中国司法转型直面的挑战。

关键词:审级制度;四级三审制;审级职能定位;审级现代转型

14.“网络空间主权”视域下提供“翻墙”服务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刘畅(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与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对提供“翻墙”服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理论和实务界争论不休,观点缺乏一致性。“提供工具说”对相关审查制度缺乏正确理解,致使法律适用错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说”过度扩张了网络安全管理的范围,“非法经营说”则无法准确描述行为的不法实质。以“网络空间主权”理论为基础可以推导出我国存在“数字国界”,继而可推导出我国现有网络审查制度是一种边境审查制度,是对数据的出入境的管理活动。传输数据跨越我国“数字国界”的,是对数据的进出口。“翻墙”行为规避了我国数据进出口审查机制,传输我国禁止进口的数据到国内、或传输禁止出口的数据到国外的,应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提供“翻墙”软件或服务的,构成相关犯罪的帮助犯。

关键词:网络空间主权;数字国界;“翻墙”;边境管理;数据走私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5.非对抗性审判程序的程序正义标准构建与制度完善

作者: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协商性司法的兴起,非对抗性审判程序已经成为审判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其特征体现在审判对象、诉讼活动、裁判结论与审判前合意的关系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在公正审判权视野下,非对抗性审判程序具有四方面问题,包括法官难以对审判前协商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被追诉人的辩护权面临困境,在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影响下法官的中立性问题非常突出,以及程序合理性的要求难以实现。以被追诉人公正审判权面临的问题为依据,构建出非对抗性审判程序的程序正义标准:法官对审判前协商活动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得到有效保障,消除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影响、保障法官的中立性,以及程序合理性得到有效实现。未来,应以该程序正义标准为依据,对我国的非对抗性审判程序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对抗性审判程序;程序正义标准;公正审判权;审判前协商;司法审查

《政法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其前身为1979年创刊的《北京政法学院院报》,1985年更名为《政法论坛》,由彭真同志题写刊名。历经四十余载的风雨洗礼与实践发展,《政法论坛》已成为引领学术潮流、促进学术交流、分享学术智识、承载学术思想的重要平台。自创刊以来,《政法论坛》始终秉持政治性与学术性相结合,理论研究与法制实践、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办刊方针,着重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和法制建设的新进展,培育源自本土的理论话语,不断提升期刊理论品质。现为中文核心期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同时也是教育部社科期刊“名刊工程”入选期刊,被中国高校社科期刊学会评为高校社会科学名刊,入选第一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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