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机关:上海市青浦区政府
事由:违法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拒不依法补偿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信访人自2003年起合法租赁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23.8亩土地,依法投资建造厂房、宿舍、道路、河坝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总投入逾493万元。2022年8月28日,青浦区政府下属华新镇马阳村村委会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信访人3.3亩土地上的建筑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788189元(依据《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评估)。
二、违法行为与法律依据
(一)程序违法
1、违反《行政强制法》:未依法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2、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拆除行为未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未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实体违法
1、违反《土地管理法》:未依法对地上物进行补偿(第四十八条)。
2、违反《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未按标准支付房屋重置价、搬迁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3、违反《民法典》:侵害信访人财产权,未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三)违反国家及地方保护民营企业政策
1、违反《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政府):
第四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减少非必要现场检查,但青浦区政府未予落实。
第六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强调政府应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但本案中青浦区政府直接侵害企业权益。
2、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5号):
第二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本案强拆行为混淆行政违法与民事纠纷,滥用行政权力。
第五项“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要求保护合法财产,但青浦区政府未采取任何保值措施。
三、诉求
(一)、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确认青浦区政府2022年8月28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全面赔偿损失计5201454.80元:
1、房屋及附属物赔偿:按重置成本价评估,暂计4788189元。
2、停产停业损失:按拆除前三年平均利润计算,暂计2万元/月×1个月=2万元。
3、搬迁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8元/㎡/月×2197.80㎡×12月=210988.80元)、搬家补助费(15元/㎡×2197.80㎡=32967元)。计:243955.80元;
以上3项共计5052144.80元;
(三)、依法追责:对违法强拆的直接责任人员启动行政问责,并通报处理结果。
(四)、政策落实监督:要求青浦区政府公开整改措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等政策落地。
四、政策与法律支撑
1、国家层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经营(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2023年):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保护企业财产权。
2、地方层面: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细化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政府):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优化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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