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规定:
● 第七十二条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 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江门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员
遵守交通规则,做文明驾驶人!
一审:贤
二审:军
三审: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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