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南京中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江苏证监局对南京中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办公地、员工及产品信息,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南京中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产品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二、部分产品向投资者宣传的投向与合同约定投向不符,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不符,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三、未按信息披露规则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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