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

扣留车辆依法进行报废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扣留的242辆机动车辆,予以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嘉鱼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嘉鱼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4月15日

来源:咸宁日报

编辑:黄亚琦

审核:洪 伟

监制:朱封金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