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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内寻求刺激

两男子被拘!

2025年4月19日

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

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报

42岁男子彭某某、38岁男子李某

因在地铁车厢内

实施不雅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事件经过

据警方调查,2025年4月18日早高峰时段(8时许),彭某某与李某乘坐北京某地铁线路列车(黄渠站至金台路站方向)期间,为寻求刺激,在车厢内进行不当身体接触,后被民警查获。

法律认定与处罚

经核查,彭某某与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且符合北京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节”的认定标准。

警方综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词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于4月19日送交北京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至4月24日届满。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实施挑衅、猥亵或其他扰乱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5-10日拘留,并处罚款。此次案件处理再次体现法律对公共文明底线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