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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056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2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056号
违法行为人寇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4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4年8月21日2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寇xx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育红街由西xx行驶至春雷幼儿园路口时,与由东xx行驶石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寇xx受伤。寇xx、石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寇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2mg/100mL。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寇xx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寇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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