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繁杂的当下,电视台的医疗广告仿佛成为了不少老年人的心灵慰藉,但遗憾的是,这些广告背后往往潜藏着不实与欺诈。

最近,信用中国公布了一些在辽宁电视台播放的违法广告信息,并由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小编仅摘取了本月内的处罚信息,主要涉及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和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供大家(尤其是老年人)提高警惕,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和市监处罚﹝2025﹞90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11

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用:4800元;

2、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罚款:24000元;罚没款共计28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4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辽宁卫视频道发布的发布“瑙十三”医疗器械专题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和市监处罚﹝2025﹞79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03-31

处罚内容:

  1. 没收广告费用2400元;

  2. 处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12000元。罚没款共计144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2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药品广告

违法事实: 经查,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是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台)的全资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集团(辽宁广播电视台)授权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全权代理辽宁广播电视集团(辽宁广播电视台)卫星频道2023-2024年度广告发布及经营相关工作。该公司与沈阳曲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签订了《广告业务代理合同》。辽宁卫视频道发布“百麦通”广告时间为在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12日每条广告时长为40分钟,共计播出20次,广告费用是2400元。亮士明治眼奇方”为吉林春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1548的非处方药“龙泽熊胆胶囊”。在广告的第10秒至12秒含有“十天战胜老眼病,保你一生见光明”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以上内容得到了该公司的确认。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和市监处罚﹝2025﹞8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09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0

罚款金额(万元):10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辽宁电视台辽宁卫视播出《十一代善医》“壮血药酒”广告。《十一代善医》是辽宁卫视的一档中医养生栏目,此栏目通过主持人对中医专家的访谈向观众推广预防疾病、调节身体机能、延缓衰老、提高生活质量、个性化养生等中医养生知识,如饮食养生、起居养生、运动养生、情志养生、沐浴养生、针灸推拿养生等多种中医养生方法。“壮血药酒”就是在这个中医养生栏目中通过主持人、专家、患者向消费者宣传推荐的。从2024年10月播出40条 广告费:3200元;,2024年11月播出37条,广告费:2960元;,2024年12月播出25条,广告费:2000元,共计播出102次,广告费合计:8160元。播出时段为9:00时和15:55时。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和市监处罚﹝2025﹞92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17

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

2、处以广告费用5倍罚款:25000元;罚没款共计3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5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至11月2日期间在辽宁体育、影视剧频道发布的“畅寿五葆”药品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和市监处罚﹝2025﹞73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09

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用:1680元;

2、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罚款:8400元;罚没款共计1008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84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辽宁卫视频道发布“辅酶Q10”保健食品专题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和市监处罚﹝2025﹞80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07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3800元;罚款:19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9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辽宁电视台体育频道、辽宁影视剧频道播出的“慕王通”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和市监处罚﹝2025﹞82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08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800元;2.处以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9000元。罚没款共计10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9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至12月在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辽宁卫视频道发布的“肝肾方”药品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或你的家人在电视上买过医疗保健品吗?

来源:话沈阳 综合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