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者,讳某,沪上嘉定人也。年逾而立,素无正业,耽酒色,居里巷间多行狎昵事。

与邻女李氏同寓一栋,上下层居,尝窥其行止,渐生邪念。

甲辰年五月初五,王某饮黄酒逾量,窥李氏窗牖昏黄,竟效飞贼逾垣入室,酿惊天刑案。

是夜子时,王某借酒壮胆,自庭院攀铁栏,履空调外机如踏平地,破窗潜入李氏闺阁。

时李氏方就寝,朦胧间忽觉黑影压身,惊见王某涎面迫近,酒气挟淫辞:"与卿为露水夫妻,可乎?"

李氏力拒,斥曰:"速退!否则告尔妻室。"

王某闻及发妻,稍懈其力,李氏乘隙脱身。

然恶念未泯,越数刻,王某复候李氏启门之际,自后强搂。

李氏疾呼,声震廊宇,王某以掌封其口,女愤而啮其指,血色淋漓。

邻人闻声出探,王某仓皇遁去。

至同月十四子时,王某再施故技,然李氏已严锁牖户,遂不得入,乃报警擒之。

庭审之际,王某诡辩:"初乃求欢,两情相悦;再访为谢罪,非图不轨。"

然司法明察秋毫:其一,李氏卧榻受侵时仅着寝衣,显见毫无苟合之意;其二,王某二次侵宅时携绳索等物,显存强行之念;其三,手机存偷窥影像数十,足证其蓄谋已久。

更溯其旧恶,昔年尝因猥亵同窗遭训诫,母以金贿校方掩之,致其肆无忌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第二百三十六条明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奸淫妇女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王某夜闯民宅、施暴未遂,本应重典,然虑其未得逞,且家属偿银五万获谅,故减刑至一岁有半。

此判颇引舆情争议,或云量刑过轻,较山西大同案三年刑期尤显宽纵;或谓司法衡平,既惩奸邪,亦开悔过之路。

细究此案,有三端可鉴世风:

其一,王某之恶非起俄顷,实为家教失序之果。母溺爱而父早丧,少时窥浴仅受杖责,及长犯禁则贿消案底,终酿大祸。恰如《颜氏家训》所云:"教妇初来,教儿婴孩",诚哉斯言!

其二,李氏之智勇足为巾帼范。初遭侵袭,以"告发其妻"巧攻心理弱点;再遇危机,假意顺从伺机反制;终能克服邻里情面之碍,毅然诉诸公堂。较之古时烈女,更显现代女性智勇双全。

其三,物业疏失亦为祸因。涉事小区安保废弛,空调外机竟成盗跖之梯,智能门锁形同虚设。倘能效法《周礼》司险之制,严巡夜、修闭锁,何来逾窗之便?

案结月余,沪上风云骤变,李氏倡"木兰护宅"之盟,千余女子习防身术;市府颁《智能锁令》,凡五年以上旧锁必更;更有士绅捐资铸"贞烈钟"于黄浦江畔,镌刻百名抗暴女子事迹。王某母亦幡然悔悟,鬻宅捐半资于女学,作《逆子忏罪书》流布坊间。

妮妮曰:观此案如鉴世镜,照见浮世众生相。昔张敞画眉传为美谈,今王某逾窗永镌耻柱,然则深思,礼法之防不在禁锢闺阁,而在教化人心;贞烈之义非关肌肤完璧,而贵神志清明。

方今女权觉醒之际,此案尤具深意:弱女持智可化险,悍徒恃力终伏法。

诗云:"泾渭自分清共浊,薰莸不混臭和香",法治昭昭,岂容魍魉?惟愿后世以此为戒,庶几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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