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季节,广西柳州一家三口到小区游泳池游泳,家长监护缺位,经营游泳池单位未尽安全救助义务,导致3岁的小女孩溺水身亡。最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雒容法庭成功调解这起生命权纠纷案。2025年的夏天即将来临,通过这起案例,各方要汲取教训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希望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监护缺位 花朵不幸凋谢
2024年8月4日17时35分,3岁的王诗雨带着游泳圈,在父亲王亚明、母亲何丽丽的陪同下,到柳州市某小区游泳池游泳。何丽丽送到游泳池门口未进入,王诗雨在父亲王亚明的看护下,在成人游泳池浅水区游玩。18时左右,王诗雨和王亚明从成人游泳池浅水区上岸,王诗雨带游泳圈进入儿童游泳池,王亚明在岸边向王诗雨方向看,之后,王亚明视线离开王诗雨,沿着游泳池浅水区岸边走向售票处。
18时03分31秒,王诗雨未带游泳圈从儿童游泳池上岸,在岸上张望一会后走向成人游泳池浅水区。其坐在成人游泳池浅水区南侧出入水台阶上,而后慢慢向水中移动。
18时4分28秒,王诗雨落入水中,第一次沉入水下,而后在水中挣扎。
发生事故时溺水者具体位置及周围情况
18时6分23秒,王亚明返回成人游泳池南侧浅水区,在岸边发现王诗雨,迅速下水和救生员一起将王诗雨救上岸。
18时6分37秒,救生员对王诗雨进行心肺复苏,其他2名救生员发现情况后,过来了解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18时08分35秒,何丽丽手提包裹回到游泳池。18时16分,救生员抱着王诗雨,与王亚明、何丽丽一起跑出小区,在路边拦下一辆小轿车,将王诗雨送至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急救。
2024年8月31日,王诗雨经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救生员缺位 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
柳州市某小区游泳池由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经营。淹溺事故发生后,成立了由柳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及市总工会派员组成的《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8·4”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进行分析: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王诗雨在柳州市某小区游泳池游泳时,在无家长看护的情况下,未佩戴游泳救生器材进入成年游泳池溺水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间接原因为王诗雨的父亲王亚明、母亲何丽丽未履行监护义务,违反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制定的《游泳池管理制度》《游泳池游客须知》,放任王诗雨独自在游泳池游玩;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成人游泳池的事故隐患。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亚明、何丽丽作为王诗雨的监护人,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诉讼维权到位 庭后调解案结事了
2024年年底,法院收到王亚明、何丽丽的诉讼材料,诉讼辅导组对其进行诉讼辅导,征求双方意见,进行必要的先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终结调解,于2025年1月6日立案。
王亚明、何丽丽将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救生员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作为被告,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王亚明、何丽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052470.81元。
雒容法庭分别于2025年2月17日、3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各方的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并对事故的原因、性质进行了分析,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了客观分析,并提出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王亚明、何丽丽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此款于2025年3月30日前付清;被告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某自愿赔偿原告王亚明、何丽丽各项经济损失42795.36元,已支付32795.36元,余款10000元于2025年3月20日前付清。原告王亚明、何丽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将未成年人置于有危险性的场所时,负有保护救助的义务,把一个3岁的小孩独自留在浅水区,且浅水与深水区相连,是能够预见可能发生的溺水情形的。一个鲜活的小生命因为监护的缺位而消逝,监护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让所有监护人明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仅是权利,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作为小区游泳池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成人游泳池。本案游泳池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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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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