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0921刑更3号
罪犯王日东,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镇。
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内09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日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卓资县看守所以罪犯王日东曾因服刑期间精神病发作为由决定暂不予收押,罪犯王日东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我院委托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日东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司法鉴定,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对罪犯王日东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
经查,2025年4月17日,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对罪犯王日东进行病情诊断,检查后作出内精卫司法鉴定中心[2025]精鉴字第00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障碍,目前具有服刑能力。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内09技审4号函,认为罪犯王日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组织诊断前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日东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卓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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