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件案例入选。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期间,浦东法院共有9件知识产权案例斩获11项全国及市级荣誉,这些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案件类型,涉及网络游戏、高端芯片、长短视频、服装设计等行业领域,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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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米某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行保2号民事裁定、(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宫晓艳、陶冶、刘畅】

裁判要旨

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游戏角色设计,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项下经营信息的特征,且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时,可纳入商业秘密予以司法保护。

案情摘要

上海米某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某游公司)系《崩坏:星穹铁道》游戏的运营方,并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使用和维权权利。该游戏自上线以来在全球游戏市场引起热烈反响。米某游公司在运营中,每隔一段时间进行版本更新,新增角色、场景、剧情、活动等内容,以保持游戏关注度和产品活力。这些内容会提前进行内测。为此,米某游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招募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内测并签订了保密协议。陈某参与内测期间,未经允许对涉案游戏的7个游戏角色实机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游戏角色形象)、技能效果、技能数据等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偷拍、偷录,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米某游公司发现后,以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如进一步披露将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陈某辩称,上述游戏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对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米某游公司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不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可能会对上海米某游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故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责令陈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参与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摄录的游戏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游戏7个游戏角色中包括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特征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偷拍、传播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是商业秘密给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即便游戏角色已经因为版本更新而公开,但陈某仍不得披露其所可能掌握的测试游戏画面。一审判决:陈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米某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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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游戏未公开的角色设计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结合网络游戏行业特点,对申请人及时提供法律救济。判决针对游戏角色泄密情形,不仅保护游戏角色内容本身,还保护通过游戏版本更新提升关注度的经营模式,以及由该经营模式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对提前“剧透”的行为给予有力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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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以话题形式集中向用户提供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29412号民事判决,审判员:杨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52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易嘉、杜灵燕】

裁判要旨

在认定视频分享平台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帮助侵权中,应注意区分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与技术应用的非中立性。平台将大量侵权短视频以权利作品为联结点,整理至某一话题、分类,再统一呈现给所有用户的行为,内含平台的主观意图。实施该算法统一聚合行为将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并进而影响对其是否构成应知的认定。

案情摘要

原告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系某网经营者,被告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某公司)经营快某APP。在快某APP上存在大量涉及优某公司权利作品《甄嬛传》的短视频,达4000余个链接,其中大部分为直接剪切视频。同时快某APP中还存在大量关于“甄嬛传”的话题,在话题中集中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链接。优某公司曾就此向快某公司发出侵权通知,但快某公司未删除全部涉案短视频链接。优某公司认为,快某公司侵害其就《甄嬛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优某公司系涉案电视剧《甄嬛传》相关著作权权利人。快某公司经营快某APP,在快某APP上用户上传大量涉案《甄嬛传》短视频,其中绝大部分被控侵权短视频系直接剪切,与《甄嬛传》构成相同,少部分混剪、解说视频亦不符合理使用情形,上述短视频均属侵权视频。快某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优某公司曾向快某公司发送侵权通知,但快某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仅删除部分短视频,故可认定其明知相关侵权行为。就快某公司是否构成应知,一审法院认为:快某公司通过快某APP为用户提供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应对其平台用户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甄嬛传》具备很高且持久的知名度,属热播作品,快某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应知其为权利作品且具有很高价值;快某APP中还存在大量“甄嬛传”“电视剧甄嬛传”“一起来追剧吧甄嬛传”“甄嬛传华妃”等与《甄嬛传》强关联的话题,使相关公众可以从话题设置中便利且集中的获得涉案侵权视频。故快某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构成明知及应知,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快某公司赔偿优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万元。一审判决后,快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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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典型的“长短视频”之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作品是长热的《甄嬛传》,快某公司短视频平台借传播《甄嬛传》获取大量流量。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短视频平台所谓的“算法推荐不担责”的适用情形,对其中将大量侵权短视频以权利作品为联结点、整理至某一话题并统一呈现给所有用户的行为认定为将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并进而影响对其是否构成应知的认定。同时,本案还对热播视听作品中的“热播”定义作了详细阐释,即“热播”不应限于首播或现播,对于长时间保持高知名度、高播放量、高讨论热度的影视作品,也属热播视听作品。本案裁判进一步明晰长、短视频平台间正当竞争的界限,维护行业良好发展秩序,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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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24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抄袭网络游戏规则行为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7767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徐婷姿、陈瑶、王志强(人民陪审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钱光文、范静波、叶菊芬】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某公司)系《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著作权人,该游戏于2019年9月1日开发完成,2021年3月16日网络首发,并且在首发后立即进入了下载及收入榜前十。被告深圳市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等两被告开发、推广、运营游戏《火柴人觉醒》,该游戏于2020年6月10日开发完成,2021年8月18日网络首发。原告玄某公司主张,其《斗罗大陆》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中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火柴人觉醒》游戏整体上复制了《斗罗大陆》的结构、顺序、组合,侵害了原告对《斗罗大陆》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即便法院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两被告大量抄袭原告《斗罗大陆》游戏玩法规则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玄某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玄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2万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游戏规则属于广义上“思想”的范畴,《斗罗大陆》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的主要内容虽然具体、复杂,但仍然属于游戏规则的范畴,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涉案两款游戏的游戏规则虽基本相同,但游戏运行后的画面在表达上明显不同,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游戏规则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当他人对该游戏规则的使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时,基于保护不同的法益,并不能当然地排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综合考量被诉行为对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利影响,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中某公司等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玄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万元。一审判决后,玄某公司、中某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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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对网络游戏的各类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游戏价值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创新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涉及抄袭网络游戏规则的侵权行为,本案判决从保护经营者竞争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创新竞争市场秩序等三个方面,对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充分详实的说理,在司法实践聚焦通过著作权法对游戏元素作整体保护或拆分保护的情况下,明晰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边界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该案具有典型性,社会关注度较高,体现了加强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司法理念,有力回应了网络游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切实保障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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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24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销售假冒知名化妆品

注册商标犯罪案

被告人金某某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刑初3168号刑事判决,合议庭:倪红霞、胡琛罡、潘春森(人民陪审员)】

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共同经营卿某公司,在明知湛某公司采购“欧莱雅”“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向某商超平台供货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湛某公司销售假冒“欧莱雅”“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由湛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名义转售。经审计,被告人金某某等人销售假冒的“欧莱雅”“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金额达3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易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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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商品为化妆品,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且部分假冒商品已流向终端消费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法院对三名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均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案判决有力打击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尤其是涉民生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源头治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对同类型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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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

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刑初493号刑事判决,合议庭:朱丹、陶冶、姜银鑫(人民陪审员)】

案情摘要

两被害单位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研发完成涉案芯片项目。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属该芯片项目的自研模块,是实现芯片功能的关键技术,且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害单位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单位创始人,签订保密协议,负责涉案项目研发工作。郭某为在与公司谈判时增加筹码,便于离职后继续使用相关数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权利人损失数额可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商业秘密评估方式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涉案商业秘密所涉产品销售时间短、数量少,且均为特殊时期流片投产,相关销售数据不具备适用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条件。被害单位对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支出能提供规范完整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故应采用成本法予以评估。评估鉴定还将无关费用予以剔除和调整,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综上,被告人郭某以盗窃手段获取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共231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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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案裁判明确,在涉及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可以根据权利人实施涉案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结合科学性、合理性原则选择最优评估方式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涉及前沿芯片技术秘密的,可以根据自研模块的研发成本进行评估,评估时应以规范、完整的财务凭证为依据,并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仅计算与研发直接相关的费用。本案在有力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单位与被告人达成一揽子协议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单位恢复正常经营,保障初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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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视听作品“汉译民文”侵害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欢某(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阔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6340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袁田、曹闻佳、徐弘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78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杜灵燕、徐婷姿】

案情摘要

原告欢某(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某公司)享有影片《误杀》和《疯狂的外星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新疆阔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某公司)运营某手机软件,向用户提供上述影片的付费播放服务。影片播放时,除台词配音转换为少数民族语言外,画面、配乐等部分均未有改动,画面中亦保留汉语和英语的双语字幕。欢某公司认为,阔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就上述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尽管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但阔某公司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阔某公司赔偿欢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构成合理使用的规定,在适用时应考量不同类型作品的属性,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涉案影片作为视听作品,其核心的独创性表达在于连续画面的选择和编排。阔某公司播放涉案影片时,虽将台词配音转换为少数民族语言,但仍完整呈现了全部的电影连续画面。在未获得欢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阔某公司仅以台词配音进行少数民族语言转换为由提供涉案影片的付费播放服务,有违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侵害欢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阔某公司赔偿欢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一审判决后,阔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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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汉译民文”合理使用的规定,旨在促进各族人民共享作品,推动各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与共同进步。本案对未经许可将电影配音转换为少数民族语言并提供付费点播服务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评价,明晰“汉译民文”规定的适用情形,厘清其合理边界,积极探索激励作者持续创作优质作品以丰富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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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2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

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涉仿冒“歌某娅”服装款式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州市某风服饰有限公司与张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倪红霞、袁田、俞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范静波、叶菊芬、孙闫】

案情摘要

原告广州市某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风公司)的“歌某娅”品牌创立于1995年,在女性服装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荣获“第八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之行业品牌策划大奖”等荣誉。被诉“伊某拉”品牌服装由被告张某等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线上、线下销售,其中淘宝店铺由被告汇某公司经营,累计销售服装产品56款。“伊某拉”服装款式与原告品牌服装款式相同或基本相同,绝大多数被诉服装的推出时间是在原告服装款式推出后的一年之内,相当比例更是在原告服装推出的六个月之内。原告认为,被诉“伊某拉”品牌服装大量仿冒原告“歌某娅”品牌服装款式,并使用与原告相类似的商品标题及描述手法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如果不构成仿冒混淆,该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同时,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模特图的服装展示风格、服装款式拍摄角度等宣传内容均与原告相应模特图存在雷同之处,构成虚假宣传。据此,原告诉请判令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风公司通过经营“歌某娅”品牌服装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被诉服装品牌经营者,应当知道服装款式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也理应知晓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经营资源。被诉行为不当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损害了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机制,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减少社会总福利,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据此,一审判决: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张某等赔偿原告某风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被告汇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某风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张某等各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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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主张保护的服装品牌为民营服装业内知名品牌。对服装行业而言,款式设计是行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直以来,服装市场抄袭和仿冒款式的问题严重,一个新的设计款式刚刚面世,不久就会出现大量同款,仿制版低价售卖,严重侵害原创者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就保护服装款式作出针对性规定,如何依据现有法律保护设计成果、维护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服装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案对在短期内大量使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服装款式的行为予以竞争法规制,有利于促进服装产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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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2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

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涉工业自动化机器人去标

改装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海某匠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某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65439号民事判决,审判员:徐婷姿】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某匠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匠公司)等系工业自动化机器人领域的科技型创新企业,在机器人等商品类别上注册有“某匠”“*STRONG”等商标。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维公司)未经其授权,拆卸两原告生产的“BQ1200型机器人”部分组件,并将机器主体上的原告商标“某匠”“*STRONG”及原告公司logo等标识抹去后,改装为被告的检测机器人,在展会中进行展示。同时,被告拆卸涉案产品部分组件并去除标识后,还将其作为被告的产品印于其宣传彩页并广泛对外分发。原告认为,原告在其机器人使用说明书中已有载明,不得随意拆卸、替换机器人上的零部件。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更换商标;2.未经商标权人同意;3.将更换商标后的产品投入市场。去标改造后的产品虽未物理贴附被告标识,但在展示宣传中将产品与被告公司相关联,达到更换商标效果。被告违背原告意愿进行改造,改造前后的商品仍具有密切关联性。被告将该产品作为提供检测服务的工具对外宣传,将原属于原告良好品质产品所能累积于商标上的信誉转化为被告从事光伏板检测服务类商业经营活动的助力,这种转化,掩盖了商品真实来源,挤占了原告进一步拓展市场的空间,也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属法条规制的投入市场行为。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支持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并在肯定原告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态度的基础上支持其1元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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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案件,对反向假冒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行为本质进行了探讨,丰富了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一是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明确商标侵权认定中对于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基于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和上下游行业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二是从司法导向角度出发,明确对于反向假冒行为的认知与判断,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目标而不断深入更新。三是从产业创新角度出发,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其业务发展因反向假冒行为受到不正当的限制。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有助于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为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打造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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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24年中国新文娱

十大影响力案例

涉虚拟房间异地投屏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263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徐婷姿、徐弘韬、曹闻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54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陈瑶瑶、邵勋】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通过购买海量片源在其经营的“爱某”APP中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视频内容,获得了一定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被告北京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某公司)开发运营“某光”APP,主推异地同步看片功能,向用户提供专门的视频同步观看虚拟房间,并直接设置原告视频平台APP标识作为按钮。用户在“某光”APP的虚拟房间内“APP投屏”栏目点选前述按钮,进入原告“爱某”APP内点选“TV投屏”功能,即可利用DLNA协议(数字生活联网协议)获取原告爱某公司视频内容的存储地址,继而可将大量原告视频内容(包括VIP内容、超前点播内容)获取至“某光”APP的虚拟房间,并可将该些视频内容推送至异地用户的“某光”APP中进行播放,最多支持20名用户同时观看。原告主张被告清某公司实施的前述行为减少其用户流量、广告利益和会员收益,同时破坏了原告视频内容的正当管理秩序和内容分发体系,诉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清某公司利用DLNA协议将原告平台视频投屏至“某光”APP虚拟房间之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投屏后虚拟房间最多支持20名用户通过“某光”APP同时观看原告视频内容,但由于该些用户均可更替,故该模式实质上使通过“某光”APP观看原告视频内容的用户数量不受限制,对原告的经营行为造成妨碍和干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清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清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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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异地分享视频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场景,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技术原理、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等因素,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审慎划定被诉行为利用新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边界,合理遏制不当利用新技术侵害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的行为,规范互联网新兴市场的竞争秩序。考虑到本案被告作为初创的民营企业,通过改进DLNA协议投屏的现有技术开展异地分享视频业务,本案裁判在遏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对异地分享视频的创新技术给予适度容许,为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发展预留了空间,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

线索提供丨知识产权审判庭

本版文字丨杨岸松

责任编辑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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