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2025年4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其中披露了一起与物流公司人员相互勾结,盗取雅思考试试题案件,法院给出判决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文联合崔某东、邹某、辜某等人为了牟取暴利,勾结负责运送雅思试题的物流公司内部人员丁某杰、周某,提前在考前将密封的试卷箱从物流网点秘密“拿走”。
为了掩人耳目,李某明关闭监控,制造出“无迹可寻”的假象。随后,一行人将试卷箱运至临时租赁的民宿,拆封箱袋,拍照、摘抄内容,再重新伪造密封,悄无声息地将试卷送回网点。
拿到试题后,辜某负责制作标准答案,安排崔某东等人雇佣写手针对作文题目撰写“范文”,其余几人单独或通过被告人徐某、刘某、梁某理等在全国各地招募考生,开设考前面授培训班并收取费用。每到考试前一晚,将提前准备好的当次雅思试题及答案发放给学员,让学员闭门背诵。
经审计,徐某文、崔某东、邹某参与场次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为1589万余元,辜某参与场次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为1547万余元。徐某、刘某、梁某理参与场次涉及的面授培训费用分别为140余万元、150余万元、600余万元,上述三人的获利分别为125万余元、42万余元、6万余元。
而窃取试卷的物流人员丁某杰、李某明窃取试卷相关场次涉及面授培训费用1300余万元,周某窃取试卷相关场次涉及面授培训费用200余万元。丁某杰收取徐某文给付款项130万元,并将其中的54万余元支付给梁某理,周某收取给付款项32万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据说有三派观点:
观点一:认为域外考试试题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特征,故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观点二:认为域外考试并无明显的商业属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但考试试题凝结了编写人员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加以保护;
观点三:此类行为均不符合上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终显然是采纳了观点二,而且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说理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雅思考试每场次试题包含编写人员对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等的个性化表达,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试前通过拍照、摘抄等手段非法获得雅思原题,并印制面授材料发放给参加面授培训的考生进行闭门背诵,其中面授材料包含的听力、阅读、作文题目与试卷考题内容基本一致,仅未附阅读文章,应当认定与权利人的雅思试题构成实质性相似,前述行为构成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及非法经营数额均巨大,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同时指出,雅思考试作为域外考试,权利人的组织行为不应视为市场经营行为,因此不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说一下我的看法,我赞成观点三。
在说明前,我先简单说一下,为什么这种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这个罪名本来也没有,是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设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本罪名是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施行,为依法有效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由于雅思考试并不是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不构成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至于为什么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道理非常简单。
你看法院的说理部分:
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试前通过拍照、摘抄等手段非法获得雅思原题,并印制面授材料发放给参加面授培训的考生进行闭门背诵,其中面授材料包含的听力、阅读、作文题目与试卷考题内容基本一致,仅未附阅读文章,应当认定与权利人的雅思试题构成实质性相似,前述行为构成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及非法经营数额均巨大,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是因为徐某将盗取的雅思试卷中的 听力、阅读、作文题目放在了自己收费的面授材料中并 发放给了考生,这种行为属于“复制发行”,并有非法获利,才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那么我们做个假设。
如果徐某在盗得雅思考卷以后,不把其中的 听力、阅读、作文题目披露,而是直接将题目全部做完,再将答案直接卖给学生呢?
例如,徐某给学生的是以下这些:
1. D、2. A、3. D、4. B、5. A、6. H、7. D、8. C、9.E、10. 否、11. 是
那哪里还有什么“复制发行”?
哪里还有什么与雅思考卷内容的“实质性相似”?
学生都没见过“ 凝结了编写人员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 ” ,即包含著作权的内容,怎么就侵犯著作权了?
严格地说,徐某的答案才是具有著作权的。
如果这样的话,那就陷入了一个很可笑的境地。
偷了雅思试卷,将试卷内容发给学生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偷了雅思试卷,将试卷答案发给学生看,就不构成犯罪;
难道我们的司法要保护的是雅思考卷的著作权不被侵犯吗?
我们要保护的是雅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所以说,将盗窃雅思考卷的行为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我认为不妥,应该认定无罪,本案可在行政处罚层面对盗卷者进行处罚,以取消买卷者成绩等方式对 买卷者也进行处罚。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