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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六十九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来源:菏泽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