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前期去一家企业集团做汇缴业务,该集团的主要业务就是股权投资,其下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其中对参股子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那么,针对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本文对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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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时,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1.成本法
根据准则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时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所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实务中,针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单体报表层面,下同)。
2.权益法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时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实务中,针对参股子公司,一般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笔者做业务的集团,就有不少参股子公司,对这些子公司,该集团就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02
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要想正确的进行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首先要明确权益法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用小案例解析如下:
甲集团公司2023年对乙企业进行现金增资30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30%,对乙企业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24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当年未分红;2025年对2024年实现的净利润分红500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
针对上述业务,甲集团会计处理如下:
1.乙企业2024年实现净利润(不考虑调整事宜,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乙企业 3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300万元(1000×30%)
2.2025年乙企业分红
借:应收股利-乙企业 150万元(50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乙企业 1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万元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150万元
3.乙企业2025年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乙企业 360万元
贷:投资收益 360万元(1200×30%)
针对上述业务,2024年和2025年汇算清缴时,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分析如下:
税法上的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所得税上的投资收益,体现在分红环节,即只要企业分红了,就应该确认投资收益。
结合税法规定,甲集团上述3笔业务,所得税处理如下:
1.乙企业2024年实现净利润
甲集团根据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300万元,因未分红,所得税上不需要确认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实务中,需要通过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进行调整,如下图:
根据上表,当年需要纳税调减300万元。
2.2025年乙企业分红,并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
2025年,乙企业分红500万元,甲集团确认150万元,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并未计入投资收益,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确认投资收益150万元;同时,针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360万元。
上述业务,也需要通过填报A105030表进行调整,如下图:
根据上表,当年需要纳税调减210万元。
另外,根据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甲集团2025年取得分红150万元,需要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具体见下图:
以上是笔者针对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相关税会处理进行的解析,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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