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行业,“案源费”是个躲不开的话题。

虽然有监管条文明确规定了律师不能收取案源介绍费,但现实中,这种行为的的确确也是在行业内普遍存在的。

为了在名义上达成合规,大家一般会在账面上以“办案合作费”来定义案源费

但是,案源费规则确实不透明,个案个议,很多时候,也让案源合作有点像开盲盒。

随之而来的争议也挺多的。

有不少律师觉得它就像“行业毒瘤”,让掌握案源的“黄牛”占据了很大话语权,让不会搞案源的律师成为了“牛马”。

由于分配上的“不公平”,还可能让交付端的牛马律师心不甘情不愿地办案,影响律师交付法律服务的服务质量。这种情况多发于老律师和青年律师合作办案的情况。

在实操层面,完全消除它并不现实,这是商业社会中市场作用使然,是市场客观经济规律下的产物。

毕竟,获取案源和办好案子,其实是两个工种,只不过,过去一直被产销一体的律师全部包揽了。

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100万律师指日可待,僧多粥少,个体律师生存越来越难,再加上各路资本和组织入局做法律服务市场,跨界打劫也在让案源越来越卷。

获取案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大于办好案件的稀缺性,尤其是广大中下沉市场的普通、批量、标准化的法律服务需求,本身就不需要顶级专家来操办,这让案源的稀缺性更加显著。

所以,在中下沉市场,掌握案源一端资源的个人或者组织,是能分到60%乃至80%、90%的创收蛋糕(当然,另一方面,没做好成本把控,他们的利润也会很惨)。

这很考验传统律师就案源费分配比例的认知。

你说,市场越来越卷,这案源费,该怎么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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