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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房子不给住,法院还说,支持!真是离了大谱了。

故事还得从2018年讲起。这一年,上海56岁的徐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小6岁的蒋女士,虽然家人极力反对,他的姐姐还警告他:“这女人图的就是你的房子!”但对于单身了20多年的老光棍来说,终于可以结婚了,哪还管得了那么多。而这段婚姻的结局却是女人没了,房子也没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黄昏恋背后的甜蜜陷阱

话说徐先生与蒋女士这就谈起了恋爱。热恋期间,蒋女士主动搬进了徐先生位于徐汇区的婚前房产——一套一室一厅41平方米的老房子。

俗话说得好,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这段黄昏恋从一开始就遭到徐先生的姐姐和女儿的坚决反对,但沉浸在爱情中的徐先生不仅糊涂地和女儿断绝了关系,还在2019年毅然与蒋女士领证结婚。

然而,婚后第三年的一天,蒋女士突然大变脸,提出要在房产证上登记“终身居住权”,并威胁说:"不办居住权就不和你过夫妻生活!"这一刀就切中了徐先生的软肋。徐先生表示,我这个人20多年一直单身,这要是不住一起,肯定不行啊。无奈之下,只得和蒋女士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别小看这张薄薄的证书,正是因为它,让蒋女士获得了这套房子的终身居住权。

二、离婚后的 “合法霸占”

好景不长,该发生的还是要发生。拿到居住权后,蒋女士的态度急转直下。她故意在饭菜里放徐先生忌口的食材,频繁争吵甚至泼水辱骂。直到2022年9月,两人还是分开了,徐先生被迫搬到7平方米的客厅睡沙发,而蒋女士独占16平方米的主卧。忍无可忍的徐先生于2024年7月起诉离婚,两人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解除婚姻关系。说白了,就是什么都没有了,才想起来后悔。

原以为离婚能彻底解决问题,但没想到蒋女士很快又将徐先生告上法庭。她要求搬回卧室居住,并禁止徐先生在晚8点至早8点进入卧室。法院一看,这承诺书写得明明白白:"按现条件居住,防止双方仍住一房"。结果判决:蒋女士继续住卧室,徐先生只能蜗居客厅。

自己的房子不让住,这是什么道理?

法官指出: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承诺书明确约定 “按现条件居住”,而徐先生手写的这份协议,实际上确认了蒋女士对卧室的独占使用权。(大……无……语,离婚协议也敢随便签?)

三、居住权的“威力”有多大?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第725条,居住权登记后,买卖不破居住权。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即便徐先生把房子卖了,新房主也无权赶走蒋女士(因为买卖不影响原合同的有效性)。更何况蒋女士的居住权期限为“终身”,这意味着她直到去世都能住在徐先生家。所以,这种房子也没人敢买。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必须书面合同+登记才生效。徐先生和蒋女士的居住权经过了不动产登记,这是关键!如果没有登记,居住权根本不成立。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吴一鸣副教授指出,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其效力甚至高于所有权。徐先生虽然是房主,但蒋女士的居住权让他对房屋的处分权几乎归零。

四、类似案例警示

攀枝花八旬老太案:80岁的赖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子女继承房产却换锁赶人。法院判决赖某有权居住至身故,因为婚前协议明确约定了居住权。

重庆离婚赠房案:周某与杨某离婚时约定将商品房赠与孙子,但周某保留永久居住权。法院调解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保障了老人的安居权。

海口母女纠纷案:周某乙离婚后无房可住,法院依据其父亲临终遗言,认定她对娘家房屋享有居住权,驳回了哥哥的腾房诉求。

五、给所有人的启示

千万别信口承诺

徐先生的承诺书写得再潦草,只要签字就有效。重要文件要像买房子签合同一样慎重。徐先生手写的承诺书成为败诉关键,任何涉及财产的约定都应咨询律师。

给居住权设"保质期"
如果非要设居住权,可以写:"居住到离婚或一方去世居住权自动失效"。千万别写"终身",除非你想把房子变成"传家宝"。

登记是硬道理

即便有书面协议,不登记居住权就无法对抗第三人。

现实生活中,这种以爱或夫妻生活等相要挟的案例仍时时发生,总有人要为了眼前的苟且做出让自己终生后悔的草率行为。

本案中,这场“卧室争夺战”看似荒诞,实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居住权制度本是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安居权,但如果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也可能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工具。记住:爱情不能代替法律,婚姻更需理性护航。

(案例来源:东方网)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