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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孩子成才,父母们殚精竭虑,然而当教育焦虑遇上法律盲区,有人铤而走险,有人自毁前程。近日,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为牟利联系他人伪造户口本妄图蒙混过关“助人入学”,最终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2023年,王某某因其女儿户籍不在县城某学校招生区域内,想“找关系”去某学校入学,辗转联系到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收取现金4000元后,联系他人伪造王某某及其女儿户籍页2页及购房收据1张,并将购买的假户口簿和收据交给郭某某,让其用于县城某学校核验。
郭某某能帮他人入学的名声传出后,多名家长先后自行联系或通过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伪造户口簿和购房收据。不到一年时间,郭某某共伪造包含王某某在内的7份户口簿卖与他人用于该年度跨区域入学核验,其中经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伪造的有3份。2023年8月县城某中学入学核验发现户口簿系伪造后报案。
2025年2月19日,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7名家长也均受到相应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某某、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出售,均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教育公平重千钧,
成才莫要走捷径。
伪造户籍不可取,
莫让私利凌法律。
一朝案发终害己,
刑责加身悔恨深。
但守初心存正道,
言传身教胜千金。
来源 | 阳检在线
编辑|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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