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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蒙城县鸿业未来城X栋X单元XXX室监督检查发现:

1.室内进门右侧地面有240瓶氯化钠注射液,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ML)200支,20张一次性使用手术单,10盒碘伏棉签;

2.室内南侧中间卧室内有11支童颜细胞胶原填充液,3支加强版蛋白液,2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4支进口溶解液;

3.北侧卧室有5盒玻尿酸,1台激光脱毛仪,1台10654纳米激光洗眉机;

4.经调查,在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11月该场所业主卢某存在为举报人徐某太阳穴填充注射胶原蛋白及注射溶解酶的行为,涉嫌无诊所备案凭证、无《医师资格证书》开展医疗美容。

2024年10月22日,县卫健委根据举报信息对蒙城县鸿业未来城X栋X单元XXX室监督检查,该场所业主卢某涉嫌无诊所备案凭证、无《医师资格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同日对业主卢某、举报人(患者)徐某开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通过《国家医疗机构互联网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卢某无诊所备案凭证、无《医师执业证书》,证实了卢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序号77处罚阶次2之规定:给予卢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6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蒙城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