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一超四罚”
案件被曝光
案例一
某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北京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某公司3辆货车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该公司现有运营性货车21辆,3辆超限超载,达到该公司车辆总数的14%,已构成道路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列》第六十六条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北京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在北京市房山区方易路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违法行为被某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该公司现有运营车性货车1辆,1辆超限超载,达到该公司车辆总数的100%,已构成道路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载量基准》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停业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北京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在七大路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被某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该公司现有运营性货车3辆,1辆超限超载,达到该公司车辆总数的33.3%,已构成道路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列》第六十六条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停业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是指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处罚后,依法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站经营者实施的后续查处,主要包括:
(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平谷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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