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是否分别讯问

侦(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讯问,不得混同讯问。

如果混同讯问,相关讯问笔录应当排除。

二、审查是否疲劳审讯

如果不能排除疲劳审讯的可能性,相关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三、审查是否存在暴力取证情形

暴力取证是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相关笔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四、审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违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制作的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南某传唤持续的时间达48小时,超出法定期限,其在此期间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威胁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使用威胁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笔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六、审查是否存在诱供情形

诱供是指以对本人取保候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自首、立功等减轻、从轻情节,不追究同案直系亲属刑责为由诱导犯罪嫌疑人供述。

使用诱供的方式获取的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七、审查是否存在指供情形

指供是指办案人员要求被讯问人按照其主观意图指认、指供。常见的指供方法是侦查人员自行陈述相关案件细节或出示相关书证,然后要求被讯问人承认。

采用指供的方式获取的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八、审查是否存在骗供情形

办案人员有时以其他同案人或证人已招供,已查获相关证据为由骗取被讯问人供述。

使用骗供的方式获取的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九、审查是否存在通过施用药物、催眠等方式进行审讯

需结合会见、提审情况和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以便收集非法讯问线索。

如果存在此类审讯方式,则相关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十、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重复性笔录

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重复性笔录应该予以排除。

如果变更讯问主体且没有非法审讯情况时,被讯问人所作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十一、审查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

审查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时身体状况是否正常,特别注重审查身体状况是否发生较大改变、是否有皮肤外伤等。

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则需与被讯问人核实审讯经过,以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来源:节选于《刑事证据审查手册》。作者:潘美玉、高慧、戴奎。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