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了潮州市各区县(湘桥区、潮安区、饶平县、枫溪区)农村宅基地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1.宅基地面积:潮州市未单独制定市级面积标准,默认执行省级规定:

平原/城市郊区:每户≤80㎡

丘陵地区:每户≤120㎡

山区:每户≤150㎡

2.建筑规划标准(依据《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层数:自建住宅≤4层(不含天面梯间),集中建设≤54m(约18层)。

建筑高度:自建住宅≤15m(含夹层、车库),坡屋顶算至檐口,平屋顶算至女儿墙。

楼间距:主朝向≥4m,次朝向≥2m;巷道宽度>4m时,外挑阳台≤1m且距巷道中线≥2m。

风貌管控:新建住宅需采用坡屋顶为主,墙面统一白色或灰色。

二、市级标准与省级标准的异同

相同点:宅基地面积标准完全沿用省级划分(80/120/150㎡)。

不同点:潮州市额外细化建筑规划要求,如层数、高度、楼间距、风貌管控等,省级未明确此类细节。

三、地方标准

1. 湘桥区

宅基地面积

1987-2019年建成的住宅,合规面积≤80㎡,超80㎡部分仅造册不登记;超150㎡则全部不登记。

建筑标准:执行市级统一规定(层数≤4层,高度≤15米)。

按《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同市级标准)

2. 潮安区

宅基地面积

山区镇(登塘、凤凰等):≤150㎡

(登塘、文祠、归湖、赤凤、凤凰等镇和万峰林场)

丘陵镇(古巷、庵埠等):≤120㎡

(古巷、枫溪、凤塘、浮洋、金石、沙溪、彩塘、庵埠、龙湖、东凤、江东等镇)

原枫溪区(现枫溪镇):≤80㎡(因城镇化水平高)。

建筑标准:同市级规定,但强调耕地保护和“一户一宅”动态监管。

《潮安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安农〔2020〕7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宅基地面积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3. 饶平县

宅基地面积:未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沿用省级标准(80/120/150㎡)

历史遗留问题分阶段处理:1987年前按实际基底登记;1987-2019年≤150㎡;2018年后新建住宅≤4层、高度≤14米。

超面积部分登记备注“拆迁不予赔偿”。

特殊限制:县城规划区道路两侧建筑≤6层,总高度≤24米。

《饶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4. 枫溪区(现并入潮安区

宅基地面积:历史遗留宅基地按≤80㎡限额审批,超80㎡部分仅造册。

建筑标准:同市级规定。

现撤销枫溪区恢复枫溪镇,归潮安区管辖,按《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同市级标准),原枫溪区为市区规划、城镇化水平高等历史原因,枫溪镇暂定确权登记标准面积上限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

全市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异同

相同:均遵循省级面积上限,且执行市级建筑层高、风貌要求。

差异

面积标准:潮安区山区镇最宽松(150㎡),原枫溪镇最严格(80㎡)。

建筑高度:饶平县对2018年后新建房限制更严(≤14米)。

潮安区、饶平县因地理和历史原因细化区域划分,湘桥区、枫溪镇侧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四、翻建与扩建

翻建: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宅基地面积超标需整改后方可申请。

扩建:原则上不得突破总宅基地面积标准,需经审批并符合楼间距、退让道路等规划要求。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超面积登记:仅合规部分发证,超限部分备注“拆迁不赔偿”(如饶平县)。

  • ≤80㎡超限部分:仅标注,不发证;
  • >150㎡:只造册,不赔偿;
  • 未批先建或违建:责令拆除或罚款(依据《土地管理法》)。

处罚措施:未批先建、违建超占等行为由镇政府动态巡查查处,可能面临拆除、罚款等。

六、其他补充

风貌要求:坡屋顶为主,墙面颜色统一。

排水与标高:雨污分流,场地标高需高于道路0.2-0.3米。

七、数据来源

1.省级依据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岭南新风貌.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

2.市级核心依据:

《关于印发<潮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潮农〔2020〕89号)
《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潮府规〔2023〕2 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一户一宅”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潮农函〔2024〕53号)
《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1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依据: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