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搜查的一般要求的规定。

搜查的时候有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搜查情况,增强搜查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也有利于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搜查,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查人诬告搜查人员违法搜查,从而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妇女身体的搜查,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最基本的权利,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及见证人在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进行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在场。

第二款是关于搜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这样规定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防止在搜查时出现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以确保被搜查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这样规定也是对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和对执行搜查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可以防止被搜查人诬告陷害侦查人员,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