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防止执法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出现偏差或权利滥用。所以,本条明确地规定了在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后,解除扣押、冻结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一旦查明与犯罪无关,应当及时解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减少公民的损失。由于现在邮电行业已不再是“邮电机关”,而是邮电企业,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修改为“予以退还”,这只是一处文字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侦查人员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回原主或者邮电企业。其中“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证据,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该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冻结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是指自确定该查封、扣押物、冻结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与犯罪行为无关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里规定的“予以退还”是指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交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财物、文件所有人,将邮件退还原邮电企业,由邮电企业按照邮件投寄要求办理。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三点:(1)查封、扣押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后,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弄清被查封、扣押物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不能扣而不查;(2)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私自处理;(3)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物,应当及时退回,对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要尽快解冻,不得以任何借口留置或者拖延退还、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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