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农民桂家甫掏空积蓄,花3000元从村委会承包了300亩荒沙地。彼时的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荒沙地承包”,期限30年。
谁能想到,25年后,这片他亲手开垦、种满葵花和玉米的土地,竟被认定为“天然牧草地”,而他本人也因继续耕种被判刑。这场荒诞的“土地变性记”,撕开了农村土地管理中的深层矛盾。
故事始于一张泛黄的承包合同。
1998年,桂家甫从外地来到磴口县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嘎查,与村委会签下这份改变命运的协议。合同上,地块四至清晰,300亩荒沙地以3000元成交。当时的土地,的确是“风吹沙走,寸草不生”的荒漠模样。桂家甫带着全家老小,一锹一锄地开垦,硬是将沙地变成了良田。
转折发生在2023年。一纸《禁止开垦耕种通知书》如晴天霹雳:桂家甫耕种的土地中,有部分被认定为“天然牧草地”,依法禁止耕种。更令人震惊的是,二审判决书显示,早在1998年签合同时,这块地就是“天然牧草地”。国土一调、二调、三调均明确将其归类为牧草地,而桂家甫对此毫不知情。
“当年合同写的是荒沙地,我们才敢投入血本治理。”桂家甫的儿子桂先生至今无法接受现实。更讽刺的是,涉事地块所在的苏木,25年来从未对土地性质提出过异议,也未进行过任何行政处罚。直到2023年,桂家甫因继续耕种被判刑,这场“误会”才以最残酷的方式浮出水面。
土地性质的认定,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磴口县防沙治沙局工作人员表示,认定依据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确定。然而,这种“科学认定”在农户眼中却成了“突然袭击”。
“五六年前,村里才接到通知说部分耕地涉及天然牧草地。”温都尔毛道嘎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坦言,当时连他们都不清楚划分标准,直到林草部门来调查,才知土地“变性”。更荒谬的是,桂家甫承包的并非完全不长草的沙地,而是“有零星植被”的牧草地。
这种“技术性认定”与农民传统认知的冲突,暴露出土地管理的根本性问题:在国土调查与基层实践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鸿沟。农户们世世代代以土地为生,他们眼中的“荒地”与官方定义的“牧草地”,在卫星图像和法律条文中被重新定义,而他们却成了最晚知道真相的人。
其实,在内蒙古不少地方都有开垦荒地种植农作物的现象,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14亿人要吃饭,只有不断扩大耕地面积和增加产量提高粮食产量;另一方面,中国轰轰烈烈的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以及大量基础建设占用了大量农田,这让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变得更加紧张!
另一方面,地方要想办法创收搞经济,农民也想通过承包土地挣钱让日子过得更好一些。在种种机缘巧合之下,有些土地就被开垦成了耕地,包括以前的沼泽地或者林草地。
有一个十分严峻的现实就是,中国华北以干旱缺水著称,内蒙古作为我国最大的草原和能源矿产基地,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对于那些违规毁林开荒、毁牧开荒的人一定要加强打击,大环境如果破坏了,如果我们这片土地子孙后代无法生存了,要那么多钱还能有什么用呢?不管什么时候,一定要把保护大自然放在第一位。
虽然我国也对草原森林保护非常重视,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在具体执行当中却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法律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公平公正,而且还要有温度,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我清楚的记得前年内蒙古发生过一起乡镇干部阻止农民耕种的事情,就是因为当地农民随意开垦荒地造成的。这清楚地表明,在内蒙古,有些人为了眼前利益,确实铤而走险,把林草地变为可耕地,这对整个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千百年前的黄土高原森林遍布,水草丰美,牛羊成群,经过历朝历代不断砍伐森林,毁林开荒以来,变成了今天千疮百孔干旱严重、水土流失严重的黄土高原,历史的教训极其深刻。
如果为了眼前利益牺牲掉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破坏了自然环境,一定会成为民族的千古罪人!
在这场土地纠纷中,村委会的角色耐人寻味。1998年的承包合同由村委会签订,但合同内容“简单不规范”,未查询土地性质,也未向农户说明潜在风险。更关键的是,在国土调查结果出炉后,村委会既未及时通知农户,也未协助办理合法手续,导致农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违法”。
其实,农民承包土地是在稀里糊涂不懂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村委会作为最基层政府组织,也是基层执法单位,完全有义务向村民宣传普法,可自己都搞不明白,不按规定办理,那怎么行呢?
“村里还有多户情况类似,有的已经被判刑。”嘎查工作人员的这句话,道出了问题的普遍性。当土地“变性”成为批量现象,村委会的失职便不再是偶然。他们本应是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却在合同签订、性质认定、通知告知等环节全面缺位,将农户推向法律风险的前沿。
法律层面,村委会的责任同样不容回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负有核实土地性质、保障合同合法性的义务。然而,在本案中,村委会不仅未履行核查职责,甚至在土地性质变更后,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导致农户损失扩大。这种“不作为”,实质上是对农户权益的漠视。
桂家甫的遭遇,折射出环境保护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一方面,天然牧草地是重要的生态屏障,禁止开垦是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农户投入半生积蓄治理荒地,合同未到期便被叫停,生计何以维系?
法律专家指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桂家甫在接到禁耕通知后仍继续耕种,确有过错。但问题在于,1998年的合同签订时,双方均对土地性质存在“重大误解”。若村委会在签约时未尽告知义务,农户的“违法”是否应打折扣?
更值得深思的是,当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农户的损失该由谁承担?目前,磴口县尚未出台任何补偿措施。桂家甫们不仅失去了土地,还背负了刑事处罚,而村委会和政府部门却未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单向追责”,无疑加剧了社会不公。
桂家甫案暴露的,是农村土地管理的系统性漏洞。要避免悲剧重演,需从三方面着手:
- 信息透明化:国土调查结果应及时公开,并通过村委会向农户普及。土地性质变更时,政府部门需主动告知,而非“突然袭击”。
- 合同规范化:村委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土地性质、用途限制及变更风险。必要时,应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地类核查。
- 责任共担机制:当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建立政府、村委会、农户三方协商机制,通过补偿、置换等方式保障农户权益。
此外,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司法机关在追责时应考虑“历史因素”和“主观恶性”。像桂家甫这样长期治理荒地、无主观恶意的农户,是否可酌情减轻处罚?
桂家甫的300亩土地,最终成了法律、生态与民生的角力场。在这场博弈中,农户是最弱势的一方:他们倾尽所有治理荒地,却因政策调整沦为“违法者”;他们信赖村委会的合同,却不知对方从未尽责。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生态的根基。保护环境与保障生计,本不应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唯有让土地管理更透明、责任划分更清晰、补偿机制更完善,才能避免更多“桂家甫们”在土地上栽跟头。
毕竟,法治的温度,不仅体现在条文的严谨,更在于对弱者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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