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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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可申请的两种检察监督方式。当事人对民事案件再审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那么,不服再审申请检察监督,抗诉和检察建议哪个更有利?
通常情况下,原审生效判决、裁定在程序上经法院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有贪污贿赂等情形的,一般应当提请抗诉,而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其他程序错误的情形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在程序方面有一定区别,具体如下: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启动法院再审程序的效力方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即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而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则属于柔性监督方式,根据《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的规定,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可决定是否予以再审,即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具备程序强制力,并不必然引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因此,相较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难度更大。
第二,启动程序与办案效率方面。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8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应当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且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而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只需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即可。
此外,从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来看,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数量少于再审检察建议,即检察机关对于提起抗诉更为谨慎。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提请抗诉案件支持率往往不高,大量提请抗诉案件不被上级检察院支持。
因此,考虑到抗诉需要经历两院转递材料、两院审查等程序,抗诉的决策流程更长、时间成本更高,与此同时,亦存在上级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可能性等,抗诉的监督方式相较于再审检察建议,时间成本和案件最终结果更不可预测。
第三,再审法院的级别方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和第222条的规定,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经下级法院再审等特定情形下,同级法院不得交下级法院再审;对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向同级法院提出。
由此可见,审理抗诉的法院与启动再审程序的法院均为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因此法院在再审审理时会较少受到此前裁判观点的影响,更有利于再审改判。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检察监督选择哪种方式对申请人更有利,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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