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持续弘扬“蒙古马精神”,服务和落实“六个行动”,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敦促以下被执行人(具体名单附后)依法主动履行义务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应立即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接受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信息,确保人民法院可以有效、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受到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联合信用惩戒。
三、对拒不履行、规避、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涉嫌犯罪的行为,我院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信用惩戒措施。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
0474-4208942
0474-4211998
特此通告
凉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凉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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