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案)提出了有关行政单位组织的规定;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边界并重新命名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的组织原则以及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行政单位边界调整的条件

《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第八条规定,行政单位的组织原则以及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和调整行政单位边界的条件如下:

1.行政单位的组织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a)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国家管理的稳定、顺畅和连续性;

b)根据各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根据各个地方的特点、自然社会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和保障国防、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要求;

c)与地方政府机构的管理能力、信息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水平相适应;确保涉及群众、企业和社会的行政事务和手续能够及时、便捷地得到受理和解决;

d)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行政单位进行安排、重组。

二、行政单位的设立、合并、划分以及行政单位边界的调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遵守相关规划或主管部门的指示;

b)确保国家共同利益、各级地方政府的国家管理效力和效率;发挥潜力和优势,促进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c)保障国防、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要求;

d) 确保民族团结,符合当地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为人民创造便利;

d)必须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按照适合农村、城市、山区、高地、岛屿地区特点的行政单位标准设立。

3.行政单位的解散仅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 由于地方或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的要求;

b) 由于影响该行政单位生存的地理、地形因素的变化;

c) 根据主管部门指示对行政单位进行重组。

有权决定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划分、调整行政区域范围和更名

《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第九条规定,地方政府决定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行政单位边界、重新命名的权限如下:

1.国会决定设立、解散、合并、划分行政单位、调整行政区域边界和重新命名省级行政单位。

2.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撤销、合并、划分行政单位,调整行政区域范围和改变基层行政单位的名称。

设立、撤销、合并、划分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划范围、重新命名行政区划的程序

修订后的《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第十条规定了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区域边界和重新命名的顺序和程序:

1.政府委托省级人民委员会主持制定省级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划分、调整行政区域界线、重新命名等方案,报请政府向国会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拟定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划分、调整区域边界、重新命名基层行政单位的方案,并报请政府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2.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行政单位、调整行政区域范围、更改行政单位名称的项目材料包括:

a) 报告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行政单位边界、更名等情况;

b) 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行政单位边界、更名项目;

c)综合社会舆情、各级人民议会、相关机关、组织意见的报告;

d) 国会关于行政单位的设立、解散、合并、划分、调整行政单位边界和重新命名的决议草案或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草案。

3.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以及行政单位边界条件调整、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当与被直接影响的基层行政单位群众协商。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根据政府规定,组织收集有关行政单位设立、撤销、合并、划分、调整区域范围和以适当形式重新命名行政单位的政策意见。

4.项目制定机构收到公众咨询结果后,负责完成本项目,并将其送交有关行政单位的省级和基层人民议会,对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划分、调整行政单位边界和重新命名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5. 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划分、调整行政单位区域、重新命名等项目,须经政府评估后,报请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6.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行政单位区域范围、重新命名等项目的编制、审批程序,按照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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