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康强 1960年生,身份证号 420106196001114819 地址武汉市徐东大街徐东一路银厦公寓的栋二门702号。电话 15377584865
被告 武汉大学 法定代表人 张平文。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珈山。
要求 1,被告赔礼道歉,
2,承担起诉费,
3,赔偿打人营养费名誉损失费5000元整。
事实与理由
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九点,经过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同意返回计算机学院,具体负责人付老师。
上午九点三十分 与门卫通报找付老师,门卫就同意进去了。进去的人刷卡,没有卡,有短信,老师电话,通报门卫也可以进去。物业经理说不许进,又找来新保安。因为武汉大学保卫部说康强不许进,是后勤的。彼此都认识,是武汉大学子弟,也住在隔壁。
出示珞珈直通车计算机学院回复,欢迎回计算机学院。接待付老师,办公电话68775361.保安两人拖拽,二指击头。
从一楼半拖出大厅到广场外的大路栏杆边。
保安喊神经病,打出去两次。另一保安喊,在外面老子打死你。老子不干保安了。
还多次说不怕报110。
教授学生经过四十人。不慎扩散。
110来了两名警察,询问,调取了武汉大学计算机监控,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珞珈山派出所喻警官明确说有音频。
武昌法院明明知道个人不能调取110档案,也向武昌法院起诉中心说明了。
起诉中心答应调查。
等到我中级人民法院案子有空,就问武昌法院。
立案批准了没有。
武昌法院说,高校没有音频,武汉大学也没有,只有视频。视频有打人,没有骂人。
又是一个单位的,看你也没有损害。
不立案算了。
又说你到110问有没有音频,有,法院再去调取。
明明个人法律规定调不到110,偏要康强去调。明显不想立案,敷衍。假如康强能力差,这个环节。康强立案都立不了。
珞珈山派出所接警后说是涉密单位,不给出具打人骂人者身份证号码。
我还以为是国家绝密局便衣警察,
五月四日一名换到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做保安,着洪山保安服装。丝滑没有愧疚的感觉,反而一脸轻松 微笑。
这肯定是一场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包庇的乌龙。
武昌法院湖北高院倾向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也可以理解,对原告严,对被告松。不过,不应该松到违法。不立案。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康强
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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