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婆上线1,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入即既遂)。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接触就既遂,即使女性同意)(这里有一点注意,有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明知女性不满14岁”即使女性同意,直接按法律规定的本意来认定强奸罪;第二个层次,在特殊场合比如娱乐场12-14岁的女性打扮特别成熟完全不像“不满14岁”或者自己虚报年龄“14岁以上”,男性也并不明知女性不满14岁,女性同意的,可以酌情认定为男性“不明知不满14岁”而不构成强奸罪,这个有一点“你女性自我降低保护、自甘风险,法律也就稍微降低对你的保护”的意思;第三个层次,只要女性不满12岁,即使女性同意,不管男性明知还是不明知,不管男性是否觉得女性满不满14岁,都默认为男性“明知女性不满14岁”而认定强奸罪;第四个层次,就回到最基础的,不管任何年龄的女性,只要不同意,当然就不需要考虑男性的是否明知和怎么觉得,直接认定为强奸罪)。
3、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也是接触就既遂,即使女性同意)。
4、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女性同意)。
5、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军嫂同意,男小王明知仍与军嫂同居构成犯罪,这里有一点特殊点,法律也保护女军人的军婚,假如外面的女小三明知仍与军姐夫同居也是破坏军婚罪。注意注意,还有另一个注意点,就是这个罪要求同居,“同居”就是“经常住在一起”,换句话说就是,一次两次的偶尔住一起不构成犯罪)(这条规定虽说与强奸罪没有直接关系,但放在这里也可以作为对比说一下)。
6、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使女性同意)。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一般叫做“同学或者同伴之间的偶尔偷吃”,必须要求女性同意,因为女性不同意就是强奸罪了,毕竟强奸罪的实施主体年满14岁即可构成犯罪。这里也有一点注意,既然男女一般是同学或者同伴,那就是男女双方年龄差不多,比如14岁男和13岁女同意之后的偶尔偷吃,可以不当做犯罪;但15岁男和11岁女同意之后的偷吃,就极有可能认定为“男方以大欺小和引诱欺骗”的强奸罪。
7、小结,刑法的逻辑关系和责任层级很清晰,对所有女性都保护,对16岁以下女性的稍高级保护(比如说男老师对15岁高一女学生,即使女学生同意,男老师也构成强奸罪,但处罚降一个级别为3年以下),对14岁以下幼女的高级保护,对10岁以下幼女的更高级保护,对军人的保护(潜台词是,你在外面保家卫国,国家替你照顾和保护好军嫂和军姐夫),特别是对军嫂的“再提两级保护”(对比利用看护、教育对16岁以下未成年女性的同意判3年以下,提一级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对成年军嫂的同意判3年以下”,提两级为参考强奸罪量刑标准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对军嫂即使同意判3年以上”)。
8,最后,一个强奸罪就这么多注意点和层次特殊情况,并且这还只是单人对单人的单次,另外还有单人多次、单人对多人,多人对单人、多人对多人、公共场所的特殊情况的规定,你看学法律的还有活路吗,我以前都是短头发,现在开始留长头发了,因为,我发现,我开始地中海了,必须开始留长头发才能遮得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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