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赢了官司最后我被重罚!更可笑的是房款还未收到,房子已经没了!听起来很荒诞但却真实发生了!
事情的起因是一场二手房交易。2021年6月,我和买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经过半年之久,购房款终于到了资金监管账户,交易顺利进入过户阶段。按照正常的二手房交易规则以及合同约定,买方完成交税后,双方就可以按部就班的办理过户、交房、迁户口这些手续。
然而,计划总赶不上变化快,因考虑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时发生了一些变化,双方协商需要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商议三天后,双方确定好了过户时间由中介提前到房产交易中心排队抽号,但办理过户号中午就没有了,自然当天过户未成功。恰逢中秋,双方商议同意节后再约时间完成过户。
这之后,谁也没料到房价就开始下跌,于是我的麻烦事也就接踵而来。
买方开始出尔反尔找理由想违约,协商不成后竟然一厢情愿的单方面终止解除合同,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我也明确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都选择诉诸于法律,我的唯一诉求就是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交易流程。买方在明知解除合同无效后便开始绞尽脑汁地找各种借口降房价。两次一审、两次二审,直至高院驳回,这场官司一打就是三年三个月。
一个合法、合规的二手房交易纠纷的诉讼之路如此曲折也是我始料不及的!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自始至终一致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合同继续履行!同时我也坚信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是最起码的要求,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满怀信心等待二审终审结果,可现实却给了我一个大大的意外,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时改判了一审裁决,合同继续履行,但同时判定我存在过户时间违约的重大责任,理由就是因为我的原因造成双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当天完成过户,就是严重违约!至于双方之后的约定统统无效!甚至连我催对方继续履约的《律师函》都被法官大人视而不见!不予认可!
不仅如此,中院法官进而顺理成章地推测出我交房和迁出户口也将逾期,一并对我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过户违约金一直计算到交房、迁出户口全部流程结束!而那个提出解除合同、恶意违约的买方,却被判定无责!试问这种情况合理吗?
对此违约责任的认定律师明确告诉我,因为没号延迟过户,这是双方基于实际情况 达成的共识,是对履约节奏的合理调节,根本不构成违约。可法院却就是如此判罚了,不容置疑!
事情到这里远远没有结束。二审终审后,我一边申请高院再审,一边通知对方抓紧时间办理过户,可买方依旧拒绝过户,提出先让我付违约金的无理要求,故意扩大我的违约损失,同时很理直气壮的申请了强制执行。就这样,我的账户被冻结了,出行也受到限制,正常生活被搅得一团糟。
我真的心力交瘁!我别无选择,只能在强制执行的同时交钥匙、迁出户口。因为按照判决,我要是不交钥匙、不交房,违约金就会一直算下去!就这样对方拿着钥匙入住,我却被告知因为对方未履行交税义务,交易就未完成,房款就不会打到我的个人账户!法院的判决让我钱财两空了!这就是法院判决的结果,赢了官司却钱财两空!所签的合同约定成了废纸一张,二手房交易流程被搅得一塌糊涂。
买方解除合同是根本性违约,为什么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身为守约方的我不仅未获得应有的保护,反被判承担全部违约金责任?试问这公平合理吗?
在当今这个法治社会,遭遇不公的我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满心虔诚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可三年的诉讼经历将我对法律的信任浇得透心凉。让我感到无比的失望和绝望,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他不应让善者受罚,恶者得利!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也让我深感无助和愤怒。
针对上述问题,我严正希望西安司法部门能及时介入,对二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并予以纠正。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案件错误的义务”。无论案件是否已经做出了最终处理决定,只要当事人还有质疑,就说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瑕疵,甚至是有错!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质疑,并针对当事人质疑的事项逐一进行审查,才是真正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除此之外,都是嘴上一套行动上一套的伪公正。
我写这篇文章,只是希望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部门能看到这份判决的不公。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卖房人,只想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2025年5月6日史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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