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28号建议的答复

闽林函〔2025〕91号

XXX代表:

《关于支持现代食用菌特色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7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规定,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属于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鉴于国家林草局现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建设项目类别”中,未明确涵盖农作物种植设施项目,按照当前政策要求,此类项目暂不涉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

为兼顾产业发展需求与生态保护要求,建议相关主体在开展食用菌生产设施规划选址时,考虑建设在除林地外的其他适宜农用地区域。我局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林业局

2025年4月30日

来源: 福建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