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没有想到这么快工资全部拿回来了。”傅某某等四人握住法官的手开心地说道。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肖某当庭向原告傅某某等人支付劳务工资6285元,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傅某某诉称,原告四人在被告承包的装修工地做泥工和小工,口头约定泥工工资每日工资270元、小工工资每日130元,原告四人自行记载务工时间。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进行结算。因原、被告双方对务工时间、工资计算标准各执一词,该案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深入分析案情后,认为双方纠纷根源系双方约定不明,若依法判决会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且原告均为六旬老人,举证能力较弱,遂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原告释明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引导被告换位思考。原告傅某某提到,当时被告聘请四原告务工时间系寒冬腊月,“当时为了赶工都是自己带饭去吃,吃的时候都是冰冷的”。最终,被告同意按原告诉称的口头约定计算工资6285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是永丰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农民工讨薪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永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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