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23日,中国最高法特别法庭对王洪文做出宣判:“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熟悉这段往事的人们都知道,王洪文当年犯下的两大罪行:参与反革命、配合江青夺权,可在预审以及公审的过程中,确认犯罪事实却没有我们想象中那样容易。

一方面,案件审理人员需要收集和确认大量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还要保证所有材料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另一方面,即便是铁一般的事实,也要得到罪犯的承认。

1980年4月,公安部对“两案”罪犯进行预审,直到最后的宣判,众位罪犯可谓丑态百出,王洪文也是如此。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两案”主犯向最高法特别法庭提起公诉,按照法律程序,起诉后5天要向被告人递交起诉书,11月10日,特别法庭书记员向被告分别递交了起诉书。

轮到王洪文时,只见他被押到监狱二楼大厅,面对书记员宣读起诉书以及法庭规则,他显得特别认真,还签收了起诉书,就在书记员问他是否需要请律师进行辩护时,王洪文却一口回绝了。

相对于“四人帮”其他三人接到起诉书后的坐立不安,王洪文显然表现得很是坦然,他并非对审判结果毫不担忧,反而有一种“认命”的感觉。

早在“两案”预审阶段,有关于王洪文的审讯算是最顺利的,预审小组成员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便让他低头认罪,这一点也源于王洪文经历漫长牢狱生涯后变得相对愿意配合审讯。

当时,王洪文的内心充满了悔恨,正是自己忽视了主席和总理的劝诫,一味地与江青等人勾结在一起,作恶多端才有了万劫不复的下场。

在如此心理作用支配下,王洪文将很多问题都推到了江青的头上,对于“四人帮”其他三人的罪行交待得很细致具体,可对于自身问题却总是想要回避。

王洪文的如此配合的确能从一定程度上推进预审的进展,供词也能对其他罪犯的预审提供佐证,可这并不能推进他自身的罪行的认定。

正如开篇提到的王洪文的宣判词,想要对他的罪行进行准确定性,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做支撑,好在,他在预审阶段曾交待的两个问题,成为了重要证据,也是最有价值的。

其一,1974年,人民大会堂召开政治局会议,邓小平顶撞江青,导致江青和张春桥当场大发雷霆,随后,“四人帮”相约来到钓鱼台17号楼开起了秘密会议,做出阻止毛主席任命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的决定。

当天晚上,王洪文接到几个电话后秘密飞往长沙,来到主席面前控诉周总理和邓小平,此举遭到主席呵斥,王洪文心生不悦,不但没有听从主席指示在长沙多待几天,还买了很多桔子飞回北京,随后和“四人帮”等人聚到一起,边吃桔子边发牢骚。

其二,主席逝世后,“四人帮”其他三人指示王洪文回上海组织民兵,他也的确回到上海建立了第二武装,突击配发枪支弹药,还对民兵头头声称准备打内战。

以上两件事,对于“四人帮”的定性极为关键,一个是结党营私、篡党夺权,二个是武装叛乱,这两点也贴合开篇提到的王洪文的宣判词。

最重要的是,在“四人帮”其他三名成员还在抵赖和否认罪行之际,王洪文坦白的这两个问题为案件整体审理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正如彭真当年说的那样:“‘四人帮’就好比一张四条腿的桌子,让预审三组给打掉一条腿,这很好嘛!”

虽说对于“四人帮”的审判是将各个成员分开对待的,可他们的罪行却是交织在一起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王洪文提供的力证完全可以用来捣毁其他成员最后的心理防线,对“四人帮”整体以及各个成员自身的罪行定性都意义匪浅。

十年动荡已然渐渐远去,这场新中国的浩劫,后人们也只能通过史料来试着感同身受,“四人帮”从审判之初的诡辩与阴险到最后的低头认罪,何尝不是另一场触目惊心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