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个案例,感觉典型。
2014 年 2 月 7 日,张老三入职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
同年 9 月 30 日,公司把他派到一家已经停业的毛织厂,工作地点就在厂门口的保安室。
10 月 6 日中午 12 点多,张老三把女朋友叫到了保安室,结果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张老三突然猝死。
当天下午,警察询问保安队队长王某,王某说:“那天中午 12 点左右,有人跟我说毛织厂出事了,我跟着民警到了门卫宿舍,就看见张老三光着身子躺在床上,旁边还有个 40 岁左右的女的。
张老三平时身体还可以,之前 7 月 9 号因为嘴歪请假回老家看病,7 月 30 号回来后说是轻微脑梗导致的,吃了 20 天药就没再吃了。”
10 月 21 日,公安机关给出结论,确定张老三是猝死,不是刑事案件。
2015 年 12 月 18 日,张老三的儿子张小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 2016 年 2 月 17 日,人社局下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说张老三和女朋友谈恋爱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张小石不服,直接把人社局告上法庭,他说:“我爸在厂里是唯一的保安,24 小时都得在岗,根本没法离开。他想和女朋友见个面,也只能在保安室。
而且休息是职工的权利,我爸作为一个正常成年男人,有感情需求很正常,谈恋爱也算是调整身体状态,属于休息的一种,还没离开工作区域,这种突发疾病死亡应该算工伤。”
人社局反驳说:“张老三是保安,上班就得好好履行职责。
他那天在值班室和女朋友谈恋爱时死亡,这事和保安工作一点关系都没有,肯定不算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是错的!一审法院觉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就视同工伤。
张老三执勤和住宿都在保安室,又是猝死,也不是刑事案件。
所以人社局不认定他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这是事实没搞清楚,法律也用错了,必须撤销原决定。
保安公司不服,上诉了,说一审判决没道理。
人社局也站在公司这边。
二审法院审理后,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就是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张老三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2017 年 2 月 24 日,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在保安室值班时和女朋友发生性关系猝死,视同工伤。
保安公司还是不服,又起诉了,坚持认为张老三不算工伤。
人社局回应:“他虽然干的事和保安工作没关系,但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又不是刑事案件,就是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最后法院一锤定音:张老三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人社局认定工伤没问题,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充满争议的工伤认定案,终于尘埃落定。
依我看,张老三是24小时驻厂保安,工作和休息的地方都在一起,人死了的时候,也算是“在岗状态”。
问题是,他在值班的时候干了点私人事儿(发生性关系),结果猝死了。
这事儿能不能算《工伤保险条例》里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呢?
从法律上讲,只要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发生的,就没说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干工作的事儿引起的。
而且,公安机关也认定了,这不算刑事案件,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好像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但这事儿争议可大了。
要是员工在岗的时候干些和工作没关系,甚至违纪的事儿(比如赌博、喝酒),结果出了事,那是不是也得算工伤呢?
现行法律,对“工作岗位”能干啥、不能干啥,边界没说清楚,很容易被乱解释。
这个判决呢,好像是在照顾那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像保安、司机这种。
但这可能会让企业压力山大,还得防着有人钻空子,比如利用这个规则来逃避责任。
而且,这种私密行为猝死被认定为工伤,很多人觉得挺奇怪的,这和大家平时对“工伤”的理解不一样,也让人觉得法律和大家的道德观念有点冲突。
要解决这事儿,要么通过司法解释,要么看看以前的案例,把“工作岗位”能干啥事儿说清楚。
比如,允许必要的休息,但把严重违纪或者违法的事儿排除掉。
企业也得好好完善值班制度,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分开,把岗位上能干啥、不能干啥说清楚,这样能少点争议。
这次判决虽然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的,但也看出来,工伤认定这个规则在现实里用起来,有时候还挺让人头疼的。
以后还得靠立法更细致一些,制度更优化一些,把劳动者权益和企业风险都平衡好。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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