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01

填报范围

(一)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02

填报路径

填报工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进行,网址为:https://hjrz.chinatorch.org.cn。操作路径: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03

填报要求

企业填报时,应参考系统内操作说明的指标解释,并注意填报界面文字提示。填报完成后,按照系统提示修改警告项及错误项:警告项请逐条填写原因;错误项如确为企业真实数据,请联系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分园管委会进行说明。

1、填报地点: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

2、登 录:用申报高企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

3、填报年度:上一年度(2024年度);

4、填报依据:依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辅助账、科技人员年度统计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统计报表等;

5、填报内容: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情况;

6、填报范围:发证日期为2022年-2024年期间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

04

填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企业填报时间:2025年5月31日(星期六)前。

系统审核反馈:年度发展报告填报系统不显示审核结果,企业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年报)查看进度。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

填报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年报操作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

填写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 模块

注意事项:注意信息与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连续2年未填报年报的,将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登录系统(https://hjrz.chinatorch.org.cn)

登录系统后,点击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的“我要办理”

第三步

出现如下页面,点击下列“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下的“填报”按钮

第四步

数据填报,依次填写第1步至第2步,每步填写完点击“保存数据”按钮进入下一步,全部填写完成后建议先点击 “检查和原因”进行自查,确定没有再需修改的数据后,点击“提交”

提示:提交后,若弹出以下提示,请关闭后点击“检查和原因”按钮,如填写数据不符合要求,点击“检查和原因”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数据修正或说明。依次填报完第1步至第2步(注意“以汇算清缴的数据为依据”,数据可暂存)

提示:填报数据时,如需要了解所填指标的定义或要求,可点击左侧“操作说明”-“指标解释”进行查看

四、注意事项

1、系统财务数据单位是千元,数据保留二位小数;

2、基础研究投入费用总额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等基础研究活动支出的费用总额。一般企业可填0;

3、在中国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参考企业内部研发费辅助账,数据不可填0,没有境外研发的企业的研发费=中国境内研发费;

4、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5、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总收入≥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7、新增就业人员是上年新入职的人数,不要减去离职的人数;

8、知识产权是指上年获得授权证书的,受理通知书数量不能算;

9、科技人员占比达到10%以上,且必须是公司2024年工作满183天的科技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

10、高新年报注意符合高新指标要求,与工商年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研发投入统计、火炬年报填报的数据统一。

11、登录账号密码与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使用的账号密码一致。首次登陆,需进行实名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选择项目进行申报。如无法登录,企业可于登录界面点击密码找回或账号申诉,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特别提醒: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参考往期政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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