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官
不要因工作忙碌,而疏忽对于孩子的管教。
父母必须承担起教育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好的,法官。
监护人
近日,泗阳法院家少庭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冯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庭前调查、当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同时向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监护人认真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实现纠纷化解与家庭教育双赢,彰显司法温度。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颜某(未成年人)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一小区门口时,与石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石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颜某驾车逃逸。事发时,颜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上路,因其疏于对路面情况观察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颜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因索要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柔性司法促和解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冯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当场释法明理,指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颜某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因缺乏独立财产支付能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赔偿义务。而监护人未妥善保管机动车钥匙,亦未尽到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的管理与教育义务,导致颜某违规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依法需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颜某的监护人从最初的不愿担责到最后对法律规定表示理解,各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颜某的监护人当场一次性向石某支付赔偿款,该案顺利结案。
家庭教育令护航成长
冯娥在案件前期的调查发现,颜某的监护人因工作原因疏于履行对颜某的管教及监护职责,日常缺少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意识的必要教育。
针对监护人失职问题,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冯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法向颜某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颜某成长背景、身心特点提出具体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责令监护人认真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关注颜某的身体、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未成年做好普法工作等,并及时干预、纠正不良行为,培养良好品行。以法治力量推动家长履行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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