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甘某、苏某因贩卖毒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案系藤县法院审结的首例异丙帕酯涉毒案。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2日14时许,蒋某联系被告人苏某向其购买2粒电子烟弹,苏某随即通过微信与上家甘某联系在约定地点进行了交易。随后,苏某去到蒋某的租屋处,将购买回来的2粒电子烟弹贩卖给蒋某。同日下午16时许,蒋某再次联系苏某向其购买2粒电子烟弹,苏某再次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将购买回来的2粒电子烟弹贩卖给蒋某。
当日,公安民警从蒋某处查获涉案电子烟弹4粒,在蒋某出租屋一楼处将苏某抓获。同年12月16日,公安民警将甘某抓获。经鉴定,查获的4粒电子烟弹均检出异丙帕酯。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苏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藤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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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自2024年7月1日国家将异丙帕酯列管以来,藤县法院审结的首例异丙帕酯涉毒案。异丙帕酯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且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性高等特点。以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024年7月1日,国家已将异丙帕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等新型毒品进行列管。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美托咪酯等46种列管物质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等46种新列管物质是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关新型毒品符合追诉标准的,都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覃杰梅 黄杰彬
图 片 | 网 络
编 辑 | 梁高华
审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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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平微资讯;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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