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建彬快餐店

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从靖江市八角食品商店购进1袋五香粉,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8日,保质期为18个月,购进金额为18元,用于制作咖喱牛肉盖饭。上述五香粉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使用基制作了18份咖喱牛肉盖饭,其中通过美团平台和饿了么平台销售12份,售价22元/份,销售金额264元,通过店内点餐销售6份,售价20元/份,销售金额120元。当事人违法货值384元,获利38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干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1袋已拆封的1袋五香粉;

2.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3.处2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2384元。

▍文章来源:信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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