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鹏程君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销售车辆进行加装改装。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志恒伟华宝商贸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在售的4辆同型号、同批次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检验,依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上述车辆产品质量不合格。

2025年3月,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经营主体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720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日起,《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正式施行,明令禁止经营者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下两个案例是《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正式实施前的处罚案例:

案例(一):违规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电池

一商家从厂家购进电动自行车40辆,并从个人处购进60V大容量蓄电池(国标限值48V),累计成交2套,获利244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448元,并处罚款17552元。

案例(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

某个体户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根据客户需求将6台车辆鞍座改装为550mm、600mm等长度(国标限值350mm),产品未售出即被查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规产品,没收6台车辆,并处罚款6000元。

据悉,《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新规填补了珠海市针对电动自行车维修、租赁单位拼改装经营活动执法依据的空白,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力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