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林某连系浙江省苍南县某小学外聘书法教师,2018年1月期间,其利用教室讲台桌为掩护,多次对多名7至8岁的女童实施抠摸等猥亵行为。案发后,林某连始终否认犯罪事实,辩称仅与学生有正常肢体接触。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零口供”情况下,五名被害儿童的陈述具有高度可信性:陈述细节,如动作方式、身体接触部位,与其年龄认知相符,且非亲历者难以描述;询问程序合法,法定代理人全程在场;被害人之间陈述虽有个别差异,如具体时间、动作顺序,但核心事实相互印证。结合教室监控视频证实林某连与被害人同处一室,具备作案条件,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特别指出,猥亵儿童案件具有隐蔽性特征,当被告人拒不供认时,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应结合其年龄认知、报案经过、陈述细节与间接证据的印证关系综合判断。本案中,家长报案及时,未发现诬告动机,且被害儿童陈述的“非亲历不可知”细节,如教师手部动作、衣物遮挡方式,成为定案关键。
二、刑事法理分析:未成年人陈述的证明力与证据审查规则
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常为唯一直接证据,但其证明力易受质疑,尤其是被告人提出“诬告陷害”辩解时。林某连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陈述的审慎审查与合理采信规则,其法理基础可从三方面展开:
1. 未成年人陈述的“亲历性”验证
未成年人的陈述若包含具体、符合生活经验的细节,且超出其认知能力虚构的可能性较低,即可认定“亲历性”。例如,在林某连案中,被害人描述“老师用讲台遮挡后伸手到衣服里抠摸”等细节,与教室空间布局、教师身份行为模式相契合。类似地,在张某猥亵案中,多名儿童提到“听到拉链声”“触摸到软热物体”,虽未目睹生殖器,但结合生理常识可推断为性器官接触。此类细节需通过“常识、常理、常情”验证,若符合逻辑且无矛盾,即可采信。
2. 证据印证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间接证据的补强作用至关重要。林某连案中,教室监控视频虽未直接记录猥亵动作,但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独处的时间、空间条件;教师身份带来的隐蔽作案便利,亦符合此类犯罪的行为特征。此外,家长组建微信群商讨报案的情节,虽被辩方质疑“串通”,但聊天记录显示家长顾虑声誉、反复求证,反而印证报案动机的正当性。这种“正向印证+反向排除”的审查方法,与麦某猥亵案中通过心理医生报告、教室现场勘查记录补强陈述可信性的思路一致,均体现“证据锁链”的闭合性要求。
3. 无罪辩解的“反证不足”原则
当被告人提出被害人诬告时,需提供具体线索或证据支持。林某连仅泛称“学生撒谎”,却无法解释多名儿童陈述高度一致且无利益冲突的异常现象。类似情形在戴炎福猥亵案中亦有体现:被告人辩称精液为手淫所致,但物证检验未检出精子,反证其供述虚假。司法机关对无罪辩解的审查遵循“积极证伪”逻辑,即辩解若无证据支撑或与客观事实矛盾,则不影响对被害人陈述的采信。
通过林某连案可见,司法机关在“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件中,已形成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以间接证据印证为支撑、以无罪辩解反证为排除的审查体系。未来,需进一步通过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细化证据审查规则,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的立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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