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男子醉驾肇事!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0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阳城县体育场行至凤城镇阳高泉村附近并在车上休息。当日2时许,张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4辆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民警到场处警时张某主动表明自己驾驶人身份。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案发后,张某与各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驾。虽然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但其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醉驾刑事案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理;张某造成交通事故积极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张某判处拘役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人对此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法官在此提醒:本案的处理,表明了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依法严惩、不枉不纵的立场。望广大驾驶员以案为鉴,将“文明出行始于足下,法治精神行于路上”内化为行动自觉,让安全意识如影随形。须知酒杯到车轮的距离,可能是生与死的界限;油门与牢门的转换,往往始于一念之差。切莫让醉意模糊归途的灯火,更勿让违法行为碾碎家庭的完整。当谨记: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守法是人生最亮的灯。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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