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根据意图获取不当应有利益的行为而定义,这种行为往往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虽然获得利益已成事实,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不受法律保护。近日,白云法院艳山红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及时挽回了受损方损失,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系快餐配送店经营者,2022年12月,被告吴某与原告唐某某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由吴某为该快餐店配送外卖,配送外卖过程中,由其代为收取客户支付的餐费。2023年7月,被告从原告处辞职,但未将在工作期间收取的部分餐费支付给原告。后唐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吴某催要案涉款项,吴某也多次回复同意将案涉款项返还给唐某某,但其并未按约履行,唐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之规定,本案中,案涉款项系唐某某经营的快餐配送店向客户配送餐食所收取的用餐费,依法应由该快餐配送店的经营者即唐某某享有,吴某只是在该配送店工作期间代为收取相关费用,在收取后应当及时交付给唐某某。但实际上,吴某在从该配送店辞职后,并未及时将收取的相关款项支付给唐某某,其占有案涉款项的行为缺乏合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吴某的获益行为与唐某某所遭受的损失直接相关,故吴某占有案涉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向唐某某进行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白云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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