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这种案件的辩护难度大、证据种类多、办案周期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罪轻辩护值得研究,根据办案经验进行一下总结:一、退赃退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将所吸收的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人,并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二、犯罪金额认定折抵本金:如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分工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例如,犯罪嫌疑人已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可以在计算犯罪金额时相应折抵本金。缺乏言词证据: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缺失,身份不能明确、排他;未到案,双方关系不能明确,不能排除亲友间借款情况或企业间拆借;又或是口供内容与记录人员指向及数额差异明显等发表辩护意见。比如,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二、错误认识提出因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可以作为酌情处理的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参考了某知名专家的意见进行集资活动,后才发现存在问题。四、从犯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只是负责公司的一些行政事务,未参与集资活动的核心决策和实施。五、单位犯罪辩护:根据《刑法》第176条,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轻于自然人犯罪。若能证明该集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可争取按单位犯罪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这种案件的辩护难度大、证据种类多、办案周期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罪轻辩护值得研究,根据办案经验进行一下总结:
一、退赃退赔: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将所吸收的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人,并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
二、犯罪金额认定
折抵本金:如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分工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例如,犯罪嫌疑人已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可以在计算犯罪金额时相应折抵本金。
缺乏言词证据: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缺失,身份不能明确、排他;未到案,双方关系不能明确,不能排除亲友间借款情况或企业间拆借;又或是口供内容与记录人员指向及数额差异明显等发表辩护意见。比如,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二、错误认识
提出因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可以作为酌情处理的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参考了某知名专家的意见进行集资活动,后才发现存在问题。
四、从犯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只是负责公司的一些行政事务,未参与集资活动的核心决策和实施。
五、单位犯罪辩护:
根据《刑法》第176条,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轻于自然人犯罪。若能证明该集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可争取按单位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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