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法治新闻。
5月9日,有一IP地址为上海的女子发布帖子称自己在乘坐滴滴网约车时,被聋哑司机偷拍了自己在车内的视频,并被上传到了某短视频平台,视频被转载到另一平台后获得了大量点赞。
5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一网约车司机因偷拍和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经查,王某(男,33岁)从2025年3月起自行在网约车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女性乘客视频,并配以低俗文字发布在网上用以引流吸粉,侵犯他人隐私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王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这起法治新闻看得让人心头沉重。
一方面,对网约车司机如此低俗的违法行为感到震惊和谴责,另一方面,又对他这样的行为辜负了全社会对聋哑人的关心和善意而感到惋惜。
要知道,有几个被偷拍的小姐姐在得知他是聋哑人以后,出于善良还特地给他加了车费。
他竟然用这种方式来回报小姐姐们的善举。
警方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明确是侵犯他人隐私,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这一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
要认定王某“偷拍他人隐私”的话,那首先要明确:什么叫隐私。
从王某发布的视频来看,虽然都是偷拍的,但并没有展现小姐姐的隐秘部位(如裙底、胸部)或者私密动作(如哺乳、换衣服)等,均是正常的坐姿照片,最多就是穿着比较清凉一些。
那么,这些不涉及 隐秘部位、私密动作的正常穿着的照片,能不能算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所要保护的“隐私”?
我觉得,对于这一点,还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将小姐姐们在网约车内展现出的容貌和正常穿着视为“隐私”的话,那可能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的扩大。
我们换个角度理解这个问题。
假如这名王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在公交车上擅自安装摄像头,私自拍摄车厢内容貌姣好、正常穿着的小姐姐的照片并发到网上,是否同样要被处罚?
再换个角度,假如王某是一名 公交车的普通乘客,在公交车或者公共广场上,未经小姐姐们的同意,私自拍摄小姐姐们正常穿着的照片,并发到网上, 是否同样要被处罚?
难道上述行为的区别,仅仅是因为环境的区别(网约车有一定的私密性,公交车或广场属于公共场所)吗?这种区别,是导致违法与否的关键因素吗?
我认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中的“隐私”,是指在非公共场所的正常的容貌、衣着服饰等被他人偷窥、偷拍,还是需要指特定的具有一定性特征的 隐秘部位(如裙底、胸部)或者私密动作 (如哺乳、换衣服)。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隐私”程度是高于《民法典》的“隐私权”的。
《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比较一下,还是能感受到两者的区别的。
我甚至认为,即使适用《民法典》,用侵害肖像权也似乎更恰当一些。
毕竟小姐姐们在网约车上的照片或者视频,称之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似乎不太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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