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消息,违章推车酿惨剧,血的教训敲警钟!文章讲诉的案件是一起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醒全市矿工,一定要遵守规章制度!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某煤矿项目部掘进队主井区井下集中胶带巷安装组当班施工负责人赵某某在当班班前会未安排运输作业的情况下,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井下倾斜巷道内违章指挥并与郭某某违章人力推动平板车,推车过程中平板车失速跑车,造成正在集中胶带巷北段巡检的安全员王某某被撞伤致死。

案发后,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37余万元,赵某某、郭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系直接生产、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余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和悔罪表现,我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

唯有全员树立“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的理念

才能让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