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真实案例分享8
案例:鄂**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84刑初432号
损害后果:一人SW
开庭前是否羁押:三个阶段连续取保候审
从重情节:醉酒驾车、逃逸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获得谅解
刑期: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时间:2024.08.17
裁判日期:2025.01.20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8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鄂**酒后驾驶辽CZ××**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新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省新乐市王村村东齐静植物医院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郭某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某中当场死亡、鄂**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河北省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鄂**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1.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北省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鄂**承担全部责任,郭某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郭某中家属对鄂**交通肇事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鄂**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加重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酒精含量221.17mg/100ml,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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