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闻
5月7日至8日,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张洪武,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猛在黔东南州黎平法院、天柱法院、岑巩法院、三穗法院宣讲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刑事审判、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审判、审判要件指南编撰、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进行督导调研。
5月8日至9日,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浩率省法院调研组一行赴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并深入钟山区人民法院院机关及德坞人民法庭、双戛街道综治中心、六盘水中院实地调研先行调解、执行、全流程网上办公办案等工作开展情况。
近日,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方渝赴党建联系点麻江法院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并调研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工作。
专项新闻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5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宋宇峰受贿案,对被告人宋宇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宋宇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贵在执行
近日,紫云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机制创新,推行“小标的案件拒执犯罪预告知制度”,即通过提前向被执行人释明拒执犯罪法律后果,达到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的目的。该机制成功推动多起小标的案件快速执结,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庭审进校园
5月7日,大方法院到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盗窃一案。随着法槌在校园敲响,一场面向300余名学生的沉浸式法治教育课正式“开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警示教育作用,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巡回审判
近日,荔波法院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环境保护法庭在绿林村巡回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件。经审理,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其按照《荔波县林业局关于何某某失火破坏森林资源补植复绿实施方案》,于2025年6月前在原火烧地进行补植林木马尾松或杉树13928株,原地不能补植复绿的,可以在异地进行补植复绿,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或者判决后缴纳补植金98211.84元由第三方进行补植复绿,以修复生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月8日,晴隆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件。经审理查明,2024年,被告人何某在晴隆县辖区及普安县内盗窃6桩,盗走多名被害人的现金、手机、摩托车等物,价值共计33970.75元,晴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各地新闻
遵义
近日,遵义中院对院机关新任职干部开展任前集体谈话。
六盘水
近日,六盘水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将学习领会与规则引领相结合、审判管理与案件阅核相结合、结果运用与压实责任相结合,以阅核工作“加速度”跑出提质增效“新高度”。
安顺
近日,安顺中院举办“安法护航·学法论坛” 第61期培训活动。
铜仁
5月6日,铜仁中院召开青年学习交流研讨会暨青年干警座谈会。
黔东南
5月9日,黔东南中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研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黔南
5月8日,黔南中院开展“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典型案(事)例集中讲评会。
图片新闻
5月6日,黄平法院以黄平县苗族同胞一年一度的农历“四月八”节日契机,积极组织干警在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云崖景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法院故事
近日,白云法院审结一起涉海洛因贩毒案,通过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受“朋友”之托,“帮忙”宣传其有毒品海洛因贩卖的消息。9月,马某从石某处得知雷某某处可以买到海洛因,便通过石某向雷某某转账用于购买海洛因,雷某某收到钱后向“朋友”购买,后在白云区某地将毒品交付给石某,雷某某从中非法获利数百元。经检验,公安机关从马某处扣押的毒品系海洛因,经称量,该海洛因净重0.2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从中非法牟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提醒】
毒品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侵蚀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我国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只要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谨慎交友,避免与吸毒、贩毒人员接触,不要因一时的好奇或贪图利益而陷入毒品的深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来源:白云法院)
审核: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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