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单位: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对林笑燕等人涉嫌犯罪行为拒绝受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请求事项:
1. 依法确认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2. 责令其依法受理控告人对林笑燕、杭州加颜医疗美容诊所涉嫌刑事犯罪的报案并立案侦查;
3.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渎职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控告人因林笑燕及杭州加颜医疗美容诊所涉嫌诈骗罪、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等刑事犯罪行为,自2022年起多次向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报案,并提供以下核心证据:
1.杭州市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杭州加颜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无资质医生实施美容手术,并伪造病历;
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行政处罚已确认其使用无资质医师及未合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符合非法行医罪要件。
2.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该诊所使用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假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假体,构成销售伪劣医疗器械。
3. 医疗损害鉴定报告及上海第九人民医院诊疗记录:证明控告人因手术导致严重人身损害,需多次修复治疗;
4. 林笑燕与何哲渊串通签署的虚假赔偿协议:证实其通过隐瞒法律适用标准非法占有赔偿款(附:何哲渊犯诈骗罪法院判决书摘要)。
二、西湖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为
1. 未区分民事赔偿与刑事犯罪的独立性,拒绝接收案件线索,对销售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等行为不受理: 杭州市西湖区市监局将加颜诊所销售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案件移交西湖公安分局,但该局以“不属于职责范围”为由拒绝接收,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脱节(证据:市监局移交函、控告人报案记录)。
2. 拒不履行报案受理义务,对诈骗、合同诈骗行为不立案:控告人多次前往西湖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对林笑燕等人涉嫌诈骗、销售伪劣医疗器械等刑事犯罪立案侦查,但该局以“不属于职责范围”为由拒绝受理,仅出具《接报回执》,未依法制作《受案回执》,亦未启动初查程序;(证据:接报回执、报案笔录)
3. 滥用职权推诿职责:西湖区公安分局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完全无视市监局、卫健委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刑事犯罪线索,涉嫌包庇犯罪行为。
三、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刑事责任不可因民事和解免除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赔偿协议仅解决民事纠纷,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杭州加颜公司存在诈骗、合同诈骗、非法行医、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等行为,即使已支付赔偿(但赔偿系何哲渊与加颜串通诈骗,而非本人本意),仍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杭州加颜公司经营范围为: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审查;
4、 《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及时查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追责。
四、诉求
西湖区公安分局的行政不作为已严重损害控告人合法权益,导致犯罪行为长期未受追究。现要求:
1. 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西湖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
2. 对林笑燕等人涉嫌的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此 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信访局
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公安局
#恳请浙江省公安厅分管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聂展云 副厅长 关注并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改正纠错;
#恳请杭州市公安局分管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张宏光 副局长 关注并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改正纠错;
#恳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分管经侦大队 魏 东 副局长履行法定纠错职责;
控告人:马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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